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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檢過千煙花蠟燭 拘3玩具店主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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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3日 16:35
2012年12月13日 1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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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深水埗警區探員根據線報並詳細調查,前日在福榮街突擊搜查4間玩具精品店,共檢獲1165件含有火藥成分的「煙花蠟燭」,以涉嫌管有違禁品罪名拘捕3名店舖男東主。警方警告,這些在派對或生日會常用的煙花蠟燭,一旦燃着便難以弄熄,有可能燒着雜物引起火警。本報昨放蛇亦發現仍有煙花蠟燭在「格仔舖」公然出售。


格仔舖仍有售

警方提醒市民,製造、售賣、購買、管有或使用煙花製品同屬違法,呼籲市民勿以身試法。


警方前日於4間玩具精品店檢獲的「煙花蠟燭」,包括長約9至30厘米、1厘米直徑的煙花棒;另外有高14厘米、燃燒時會開花及轉動的蓮花型煙火製品,總值7000元。3名被捕東主37歲至51歲,涉嫌管有違禁品,獲准保釋候查,案件由深水埗分區人員繼續跟進調查。


警方爆炸品處理課李展超總督察表示,「煙花蠟燭」含有火藥成分,燃點時會產生煙和火花,燃燒速度快,不同長度可持續噴出煙火10秒至60秒不等,燃燒期間將它弄熄會較困難,近距離接觸會燒傷,亦可能會燒着附近的雜物引起火警。


據悉「煙花蠟燭」在市面已流行數年,不少店舖均放在當眼地方出售,大部分用作派對、節日或生日會中使用以增加氣氛。深水埗警區助理指揮官楊紫君總督察指出,過往每年破獲平均10至14宗同類案件,相信聖誕及新年期間,會有較多此類煙花製品流入市面,警方會繼續打擊。根據《危險品條例》,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違禁品,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持有煙花最高監禁6月

港星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專業煙火持牌人毛偉誠表示,煙花必須在合適環境及專業持牌人才可燃放,因所有煙花都含有火藥成分,不適當使用會燒傷,亦會燒着雜物。在生日會及派對中使用煙花,除了會有火警危險,煙火會產生無數微細氧化鈦粉,若跌落蛋糕及食物中,會影響食物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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