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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13年4次釋法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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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4日 06:35
2012年12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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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4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首次發生於1999年,終院在「吳嘉玲案」中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父母有否持有單程證,或子女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為港人,均擁有居港權。政府在裁決後,擔心大量內地人湧港,首次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釋法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有居港權,使有權來港人數大減。


莊豐源案後未釋法 掀雙非爭議

高院後來於2001年裁定1997年在香港出生、但父母皆為內地人的莊豐源司法覆核案勝訴,肯定莊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港府不服上訴,終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當時社會有輿論要求港府提請人大釋法,但港府未有進行。該案例亦引起其後的雙非嬰兒居港權爭議。


第2次釋法在2003年底,第3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引起爭議。人大常委會釋法,在基本法原有規定中再增添兩條件,包括要求行政長官對是否有需要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出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實際情况確定。


第3次於2005年3月,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中途辭職,引起各界對下任行政長官任期爭論。人大常委最終釋法,指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


最近一次釋法於去年8月,美國基金公司在香港興訟向剛果民主共和國討債,剛果民主共和國一方以「絕對外交豁免權」拒絕還債,後來向終院要求提請人大釋法,終院同意釋法。人大常委釋法,指香港對外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故特區政府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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