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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換店無牌經營罰5000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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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4日 06:35
2012年12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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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小型人民幣兌換店東主未有申請牌照,成為首宗在加重打擊洗黑錢法例後被定罪案件,東主昨在九龍城法院認罪,不過裁判官認為被告今次犯罪屬「偷雞」營運小規模的兌換店,沒有證據證明他涉及洗黑錢,判罰5000元。


加重洗錢刑罰後首定罪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經修訂後於今年4月1日起生效,無牌經營找換店的刑罰,由罰款8000元至2萬元,提高至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半年,旨在打擊洗黑錢活動,有關條例規定,經營任何類型的兌換店必領申請牌照。


被告馮漢彥(55歲)今年4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一直沒有領牌在油麻地經營「亞洲迅匯」兌換店,主要提供人民幣及港元兌換服務。警方在店內找到1本匯款紀錄及4本人民幣兌換帳簿。馮被捕時向警方表示,該店去年5月開始經營,每月有12至15宗交易,每項交易涉款由500至3萬元不等。


【案件編號﹕KCCC5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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