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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內銀理財產品風險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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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7日 06:35
2012年12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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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期華夏銀行中鼎系列產品到期無法完成兌付,一時間將銀行理財產品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此次事件的出現是多種原因誘發的結果,發行方、銀行、監管層和投資者都難辭其咎,對市場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警示樣本,值得各方深刻反思。


總行監管分支機構失力

目前市場上爭論的焦點一直圍繞在華夏銀行是否應該包底,誠然,華夏銀行在此事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表面來看,這場風波是由嘉定支行某員工擅自推介中鼎私募基金產品引發的,並非華夏銀行自營理財產品,也未通過該行渠道代售,華夏銀行似乎可以此為由免責。


但究其根源,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銀行管理體系上的欠缺,一則是總行對於分支機構的監管失力,二則是銀行內部對於員工行為的督查缺位。總行方面雖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引導和規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但分支行在具體執行上通常大打折扣,此次嘉定支行無視總行規定就是最好的例證。近年來關於操作風險的案例屢見不鮮,嚴重者甚至觸發銀行破產危機。鑑於操作風險的巨大摧毁力,不僅是華夏銀行,整個銀行業都必須以此為鑑並提高警惕,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着力提升風險管控水平。


在最終的責任認定上必須明確的是,此次事件中,支行工作人員未經許可的違規操作是直接原因,華夏銀行固然要履行相應的職責,但不是理財產品虧損或未兌現承諾的過失,而是管理失職的責任,因而在客戶賠償問題上也應以此為基準確定賠付金額,用公平客觀的方式來落實責任歸屬。


華夏銀行須履行賠償責任

這宗事件是一個綜合性的典型案例,並不能將過錯簡單地歸結於銀行,投資者也應重新審視自身行為。對居民來說,必須樹立「買者自負」的意識,要明白理財產品是投資而不是儲蓄,購買理財產品不能與盈利劃等號,出現問題時一味地要求銀行獨自承攬風險是不切實際的。


此次違約的「中鼎入伙計劃」實質上是一種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發行方為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華夏銀行本身並未參與其中,然而在當前經濟形勢走向不明的情况下卻引發了人們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安全性的擔憂。事實上,由於銀行在理財產品管理上較為粗放,資金池的運作沒有公開化、清晰化,且大多通過信託渠道發放的模式也不甚合理,因此關於銀行理財產品是否是龐茲騙局的爭論一直不絕於耳。


而龐茲騙局是指利用新投資者的資金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盈利的假象騙取更多的投資,實際上,銀行理財產品絕大部分有其投資渠道,能產生穩定的收益,不能歸於龐茲騙局。就其投向來看,超過兩成的比例為信託貸款、委託貸款、票據等債權類專案所吸納,這類資產通常風險較低、有較為可靠的收益保障。所以綜合來說,銀行理財產品相比於股票和房地產投資是相對安全穩妥的,其風險狀况並沒有外界渲染的嚴重。


理財產品要牢記「賣者有責」

對於今後理財產品的發展,必須正視整個市場上存在的不規範現象,無論是信託、基金還是銀行,都要加強資訊披露和自我約束,要牢記「賣者有責」,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試與分層,把不同風險級別的產品出售給相應客戶,並認真履行對投資者的承諾 ;監管部門也應規範對各類理財產品的管理,尤其是防止銀行利用理財產品滿足自身充規模、冲時點等畸形需要而進行的監管套利。通過多方合力,促進我國理財產品市場良性發展,最終實現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目標。


郭田勇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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