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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負責處理證物的警署女文書助理,早前因偷竊用作證物的Gucci手袋罪成判囚。她昨不服定罪上訴,指涉案手袋原須交還給物主,但上司誤把它當作另一須被銷毁的手袋,並指示她將之銷毁。她稱當時因擔心物主上門取回時被責難,才私下把涉案手袋藏起。
法官押後判決,其間批准被告黃小杏(48歲)保釋。被告案發時於西區警署任職文書助理,負責刑事案的證物處理。她早前被控一項偷竊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4個月。
須銷毁 稱怕物主取回代保管
控罪指出,被告於去年3月31日,在西區警署6號證物房內偷竊一個啡色未知價錢的Gucci手袋。控方案情透露,該手袋原本要銷毁,黃卻涉嫌監守自盜,將之據為己有,藏於自己的座位下。據悉,警方當時已察被告有可疑,並派人暗中用智能手機拍下其犯罪經過,但該手機或於關鍵時候突然收到電話無法繼續拍攝,結果未能拍到罪證。
黃一方上訴稱,涉案手袋原本要交還給物主,但黃的上司不慎把它與另一須銷毁的手袋調亂,故誤以為涉案手袋需要銷毁。黃得悉此事後,怕物主上門要袋時遭責難,才「自把自為」把涉案手袋藏起來。
控方反駁,黃得悉上司調亂手袋應向上司報告,否則應遵照上司指示將之銷毁。暫委法官邱智立批評,原審裁判官沒有在裁決時解釋被告藏起手袋是為了據為己有,還是準備交還物主,認為未能證明被告行為屬「不誠實」。
【案件編號:HCMA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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