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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美國《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1966年由前總統詹森簽署及頒布。根據法例,國民和機構可以書面方式,向政府申請公開聯邦政府紀錄及檔案等文件,並可查閱及索取複印本,但部分涉及國防及貿易機密的文件可獲豁免。政府有責任向國民解釋為何某些文件不得公開,若申請被拒,可向司法部門提出訴訟,法院應優先處理。
《資訊自由法》被視為向政府問責的重要工具,一些國家也引入此法。2010年彭博通訊社便曾入稟,要求歐央行根據歐盟《資訊自由法》,披露兩份顯示希臘政府在歐債危機前利用衍生金融產品隱瞞財政黑洞的文件。
《資訊自由法》被視為向政府問責的重要工具,一些國家也引入此法。2010年彭博通訊社便曾入稟,要求歐央行根據歐盟《資訊自由法》,披露兩份顯示希臘政府在歐債危機前利用衍生金融產品隱瞞財政黑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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