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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身故不屬殉職 無殮葬金非葬浩園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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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31日 21:35
2012年12月31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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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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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同樣在工作時逝世,但公務員「在職身故」和「因公殉職」的待遇不同,後者的子女可獲教育津貼直至19歲、最多5.5萬元殮葬補助金、繼續居於部門宿舍至殉職公務員「正常退休年齡」,以及安葬浩園等。不過,能否永久安葬浩園,視乎殉職者是否有「英勇過人的行為」。


「英勇過人」可永久安葬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指引,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時受傷,而且並非本身蓄意嚴重錯失所致,最終導致死亡,即屬殉職及可安葬浩園。


配偶可獲恩恤金3個月房津

不過,浩園屬於和合石公眾墳場,受限於撿掘骸骨政策,土葬6年後便需「起骨」,並安放園內俗稱「金塔」的永久甕盎葬位,或火化後放於壁龕;但「英勇過人的行為」的殉職者,即獲特首按授勳評審委員會建議追授英勇勳章,便可永久土葬,過往多宗轟動的警員殉職事件,警員均獲永久安葬,包括2001年及2006年被徐步高槍殺的警員梁成恩及曾國恒。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無論「在職身故」或「因公殉職」,其配偶均可獲發死亡恩恤金,前者可領取3個月房屋津貼;後者配偶則可領6個月房屋津貼、最多5.5萬元殮葬補助金、子女直至19歲的教育津貼、及可繼續居於部門宿舍至殉職公務員「正常退休年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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