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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稱個別事件 入職須申報刑事紀錄長青網文章

201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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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1月03日 06:35
2013年01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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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告在今次案件前,已曾因干犯同類罪行於2008年被判入獄兩年。甫出獄半年,他即加入渣打銀行工作,法官昨日在庭上亦大表驚訝。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李麗貞表示,銀行業頗看重員工的刑事紀錄,一般不會考慮有案底的應徵者。


就今次案件,渣打銀行回應指僅為個別事件,銀行對於聘用員工一向有既定程序和監察,對申請者有嚴謹的入職審查,並要求僱員入職時申報有沒有刑事紀錄。李麗貞亦指出,部分銀行職位如保險、證券投資買賣等,每年續牌時,員工亦要申報是否有刑事紀錄。她估計今次被告成為「漏網之魚」,或因為未有如實申報其背景資料。若應徵者曾在另一家銀行任職,在正常情况下離職,舊僱主一般會為員工撰寫推薦信,故如應徵者沒有推薦信,新僱主應多加留意或審查。


料被告無如實申報

現時不少銀行聘用外判人力資源公司代為請人,李表示,外判公司員工可能經驗、觀察不夠,容易「走漏眼」,未能發現應徵者有案底,但李補充,各銀行現時在提取客戶資料、提款等事項均已加強保安,有嚴謹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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