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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鏞記酒家二代掌舵兄弟不和,已故大哥甘健成申請母公司清盤失敗,其遺孀早前已提出上訴,惟案件昨提訊時揭露,原來甘健成離世後,遺孀曾要求加入成為董事,以及取代甘健成,成為鏞記銀行帳戶兩名法定簽署人之一,但二弟甘琨禮未有理會,反而加入女兒成為帳戶簽署人之一,「父女檔」自此正式操控鏞記帳目。
甘健成遺孀梁瑞群去年11月27日向法庭存入上訴通知書,要求推翻原審裁決,並頒令由二弟甘琨禮買斷亡夫持有的鏞記股份,價格亦須考慮甘健成曾受不公平待遇,應當「加碼」而不作折讓。惟甘琨禮一方昨要求法庭多給予3周時間,去回應對方提出的上訴通知書,理由是原審時的大律師有其他工作在身,趕不及在法定限期前回應。
二弟遷就律師檔期 獲准延期審訊
甘健成遺孀一方反對,指她早前以甘健成的遺產執行人身分,要求加入鏞記成為董事及帳戶簽署人,但未獲理會,更大爆自甘健成去世後,甘琨禮女兒甘蕎因已取代伯父成為帳目簽署人,換言之鏞記的帳目現已由甘琨禮父女控制,故此甘健成遺孀一方必須盡快處理上訴,否則其利益必定會受損。
遺孀一方又稱,對方的大律師有工作在身並非申請延期合理原因,若再延期3周,必會令上訴聆訊日期一再延誤,故要求法庭拒絕對方的延期申請。
琨禮反駁:曾邀任董事 大嫂沒回覆
惟甘琨禮一方反駁,稱曾主動去信大嫂,指她可加入公司成為董事,反而是大嫂一直沒回覆;至於銀行帳戶問題,由於必須有兩名簽署人方可運作,故在甘健成死後,便改由甘蕎因當簽署人。甘琨禮一方又補充,將在上訴時爭議原審法官在事實裁斷上所引用的法律觀點,但強調他們並非提出「上訴」。
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辭後表示,雖然甘琨禮一方申請延期的理由並不合理,但延期不會損害甘健成遺孀一方的利益,故批准申請,下令甘琨禮一方須於本月8月前,就上訴通知書回應。
【案件編號:CACV266/12】
甘健成遺孀梁瑞群去年11月27日向法庭存入上訴通知書,要求推翻原審裁決,並頒令由二弟甘琨禮買斷亡夫持有的鏞記股份,價格亦須考慮甘健成曾受不公平待遇,應當「加碼」而不作折讓。惟甘琨禮一方昨要求法庭多給予3周時間,去回應對方提出的上訴通知書,理由是原審時的大律師有其他工作在身,趕不及在法定限期前回應。
二弟遷就律師檔期 獲准延期審訊
甘健成遺孀一方反對,指她早前以甘健成的遺產執行人身分,要求加入鏞記成為董事及帳戶簽署人,但未獲理會,更大爆自甘健成去世後,甘琨禮女兒甘蕎因已取代伯父成為帳目簽署人,換言之鏞記的帳目現已由甘琨禮父女控制,故此甘健成遺孀一方必須盡快處理上訴,否則其利益必定會受損。
遺孀一方又稱,對方的大律師有工作在身並非申請延期合理原因,若再延期3周,必會令上訴聆訊日期一再延誤,故要求法庭拒絕對方的延期申請。
琨禮反駁:曾邀任董事 大嫂沒回覆
惟甘琨禮一方反駁,稱曾主動去信大嫂,指她可加入公司成為董事,反而是大嫂一直沒回覆;至於銀行帳戶問題,由於必須有兩名簽署人方可運作,故在甘健成死後,便改由甘蕎因當簽署人。甘琨禮一方又補充,將在上訴時爭議原審法官在事實裁斷上所引用的法律觀點,但強調他們並非提出「上訴」。
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辭後表示,雖然甘琨禮一方申請延期的理由並不合理,但延期不會損害甘健成遺孀一方的利益,故批准申請,下令甘琨禮一方須於本月8月前,就上訴通知書回應。
【案件編號:CACV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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