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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沒有資料自由法,但政府有《公開資料守則》,於1995年3月在各局及部門推行,翌年12月全面執行,現時涵蓋73個局、部門,以及金管局和廉署兩個公營機構。市民可向政府部門索取資料,政府會以口頭作答,或接獲書面要求後1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
守則列明,政府可以16個理由,會實際或預期造成傷害而拒絕披露資料,即涉及防務及保安;對外事務、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環境損害;金融市場波動;公務管理和執行;內部討論;聘任公務人員及委任公職人員;披露資料以獲利;研究、統計和分析;第三者資料;個人私隱;商業機密;過早要求索取資料;或牴觸香港法律。
申訴專員公署於2009年主動調查政府推行守則成效,翌年發表報告,批評職員對條文一知半解、培訓及宣傳不足、未有涵蓋更多公營機構。
守則列明,政府可以16個理由,會實際或預期造成傷害而拒絕披露資料,即涉及防務及保安;對外事務、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環境損害;金融市場波動;公務管理和執行;內部討論;聘任公務人員及委任公職人員;披露資料以獲利;研究、統計和分析;第三者資料;個人私隱;商業機密;過早要求索取資料;或牴觸香港法律。
申訴專員公署於2009年主動調查政府推行守則成效,翌年發表報告,批評職員對條文一知半解、培訓及宣傳不足、未有涵蓋更多公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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