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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地產投資公司前年斥資逾800萬元,購入九龍塘單位連私人花園,不久卻收到地政總署通知,指私人花園屬僭建並要求拆除。該公司早前興訟索償,指年屆七旬的賣家售樓時陳述不實。高院昨裁定賣家需向地產投資公司賠償216萬元。
原訴人為樺富實業有限公司,被告為沈淑芳。涉案物業位於九龍塘花圃街,由沈於1993年向麥姓男子購入,買入時物業已建有約4500平方呎的私人花園連兩間小屋。2010年6月1日,沈與原訴公司的股東兼董事蔡乙華簽定買賣協議,以818萬元向蔡出售上址物業。當時雙方均同意,涉案的私人花園約值200萬元。惟至去年1月,原訴公司收到地政總署來信,要求收回私人花園的地皮,又指兩間小屋屬僭建物須拆除,原訴遂興訟向被告索償。
交易前3年已收清拆令
暫委法官貝偉和昨在判辭指出,被告沈淑芳的證供不可信,庭上作供時又多番迴避問題;相反代表蔡乙華的供辭清晰可靠。法官指出,地政總署早於2007年向沈發出清拆令,指私人花園的小屋屬僭建,沈卻從沒向蔡提及此事,故裁定沈於售賣物業時作出失實陳述。法官下令,沈須向原訴賠償私人花園的價值約200萬元,連同物業交易的印花稅,沈共須賠償216萬元。
【案件編號:HCA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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