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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新《公司條例》諮詢總結文件中,斷章引述香港律師會支持採「英國模式」限查董事資料,令人以為香港律師會支持收緊董事查冊;但本報翻查律師會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發現律師會清楚寫明會員意見分歧,「支持英國模式」只是部分會員的立場,並非會方的統一立場。
總結文件列支持英國模式
所謂「英國模式」,是指董事住址和身分證號碼未來將毋須披露;至於「澳洲模式」,是指董事須證明自己受到滋擾,才可申請禁止披露上述資料。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本報稱,公布諮詢總結時,已同時將各回應者的意見書原文上載至該局網頁。政府又表示,在贊成董事住址不作公眾披露的意見書中,並不包括香港律師會。
政府﹕意見書沒列「贊成」
本報翻查律師會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對於應否限制查冊,可謂意見分歧,但政府在諮詢文件提出「引導性」提問,指如果支持限制查冊,應採用英國抑或澳洲模式,結果律師會對此表示,贊成限制查冊的會員支持採用英國模式。
沒提律師會內部分歧
然而,政府在2010年8月提交立法會的第一期諮詢總結文件中,並無指出律師會內部意見分歧,反而白紙黑字寫明「至於應採用英國還是澳洲的模式來限制取覽董事住址的權利,較多回應者(包括……及香港律師會)認為英國的模式較為可取」。事實上,只有贊成限制查冊的律師會會員才支持英國模式,而非整個律師會支持英國模式,政府的諮詢總結有錯誤引述之嫌。
香港律師會會長葉禮德上周接受本報查詢時亦證實,當時會內意見分歧,只是部分會員支持英國模式,「因為當時無特別需要,(律師會)一定要有一個(統一)立場,所以就將所有意見,無論是否支持,全部列出來交給政府」。
總結文件列支持英國模式
所謂「英國模式」,是指董事住址和身分證號碼未來將毋須披露;至於「澳洲模式」,是指董事須證明自己受到滋擾,才可申請禁止披露上述資料。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本報稱,公布諮詢總結時,已同時將各回應者的意見書原文上載至該局網頁。政府又表示,在贊成董事住址不作公眾披露的意見書中,並不包括香港律師會。
政府﹕意見書沒列「贊成」
本報翻查律師會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對於應否限制查冊,可謂意見分歧,但政府在諮詢文件提出「引導性」提問,指如果支持限制查冊,應採用英國抑或澳洲模式,結果律師會對此表示,贊成限制查冊的會員支持採用英國模式。
沒提律師會內部分歧
然而,政府在2010年8月提交立法會的第一期諮詢總結文件中,並無指出律師會內部意見分歧,反而白紙黑字寫明「至於應採用英國還是澳洲的模式來限制取覽董事住址的權利,較多回應者(包括……及香港律師會)認為英國的模式較為可取」。事實上,只有贊成限制查冊的律師會會員才支持英國模式,而非整個律師會支持英國模式,政府的諮詢總結有錯誤引述之嫌。
香港律師會會長葉禮德上周接受本報查詢時亦證實,當時會內意見分歧,只是部分會員支持英國模式,「因為當時無特別需要,(律師會)一定要有一個(統一)立場,所以就將所有意見,無論是否支持,全部列出來交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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