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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公司法議員 七成違公司法長青網文章

201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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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1月28日 22:40
2013年01月28日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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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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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去年修訂《公司條例》,限制公眾日後查閱董事住址等資料,惹來社會廣泛爭議,而本報偵查發現,負責審議此修訂的16名議員中,多達七成即12人在公司董事註冊中,把工廈、商廈甚至立法會辦公室虛報為董事「住址」,違反了現行的《公司條例》。


有學者和工會領袖批評,審議此法案的議員大多其身不正,有利益衝突之嫌,根本沒資格參與修例審議。


註冊處﹕發現非通常住址會跟進

公司註冊處表示,若發現董事提供的住址並非通常住址,處方會跟進。該處稱,根據《公司條例》,任何人提交申報時故意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半年,但該處並無統計董事虛報住址的個案數字。


立法會《公司條例草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共有16名議員出任委員(見表),於2011至12年負責審議此草案的各項細節,然後於2012年7月把主體法案交由全體立法會議員表決通過,換言之,這16名委員可算是修訂此法案的「把關者」。然而,本報翻查上述16名委員出任有限公司董事的註冊紀錄,發現有12名委員合共出任209間公司的董事,當中34間公司的董事「住址」,不是填寫工廈就是商廈的地址,有人甚至把立法會辦公室也填寫為「住址」,只有4名委員沒有虛報住址。其中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林健鋒,虛報住址情况最嚴重,他出任44間公司董事,多達7間以工廈地址虛報為「住址」。林健鋒昨回覆本報稱,會翻查紀錄,了解情况。


16「把關者」 僅4人清白

根據委員會呈交的報告,梁君彥和黃定光均曾發言支持限制公眾就董事住址查冊;但二人均有虛報董事住址。梁君彥在4間公司的董事申報中,把住址填報為葵涌某工廈;黃定光則在兩間公司的董事申報中,分別把立法會辦公室和長沙灣某工廈單位當作「住址」。


此外,早前表明反對限制查冊的何俊仁和湯家驊亦有虛報住址,何俊仁在3間公司的董事申報中,把德輔道中的商廈單位當作「住址」,湯家驊則在1間公司的申報中,在住址一欄填報金鐘太古廣場某層。


其餘虛報住址的法案委員會委員,包括時任委員會主席陳茂波(現為發展局長),副主席李慧琼,委員何鍾泰、黃宜弘、石禮謙、詹培忠和劉秀成。石禮謙稱,可能是秘書填錯,現會先了解情况再跟進;黃定光也稱可能不小心填錯。詹培忠、何鍾泰和劉秀成則解釋是別人幫他們填報住址,但忘記當時曾否過目。李慧琼稱,由秘書公司替她填報,但承認曾過目,她說會查問秘書公司為何會填報商廈地址。陳茂波昨晚透過新聞秘書表示,今天將跟進事件,並會就了解所得,採取適當行動。其餘議員在截稿前暫未回覆。


律師會副會長林新強表示,公司董事在公司申報表中,填寫工廈、商廈等作為「住址」,肯定屬於違法虛報。


工會質疑沒資格審議修例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認為,若委員會委員其身不正,虛報住址,實有利益衝突之嫌,難免令公眾質疑委員可能是為了本身利益,而掩飾自己虛報的罪行。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亦質疑,議員違法虛報住址,根本沒資格參與修例審議,否則是瓜田李下,令人懷疑議員為自己設「保護罩」。蒙兆達又批評公司註冊處監管不力,恐日後若收緊查冊,虛報情况或會更嚴重。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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