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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誤導投資者興訟 「言論自由」難作盾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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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06日 06:35
2013年02月06日 06:35
新聞類別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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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受訴訟影響,標普母公司McGraw-Hill周一股價跌近一成半,跌幅為25年之最,標普對手穆迪的股價亦下挫逾一成。《華爾街日報》指出,面對政府興訟,評級機構的抗辯將面臨考驗。


稱「獨立意見」免遭告

雖然有評論質疑華府只挑標普開刀,有政治報復味道,但評級機構在金融危機中的責任,也確實重大。標普等評級機構一直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作擋箭牌,指評級屬「獨立意見」,因此獲憲法保護,過往成功避免很多民事訴訟。但金融危機後,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備受質疑。聯邦法官沙因德林(Shira Scheindlin)2009年在一宗涉標普及穆迪評級的訴訟,裁定《第一修正案》並不適用於評級機構的評級,因為按揭債劵產品,並非向公眾公開發售,而且評級並非「意見」,而是「失實陳述」,當中涉及欺詐及疏忽。


司法部據報亦認為,若能證明標普漠視本身評級標準欺騙投資者,《第一修正案》也無法作為擋箭牌。但政府為免與標普在這問題糾纏,決定首次引用1989年通過的《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強化法》向評級機構興訟,皆因有關法例的舉證門檻較低,政府可援引此法例,以「詐騙獲聯邦政府出面擔保的金融機構,導致納稅人蒙受損失」的罪名,控告標普,例如洛杉磯的聯邦擔保信貸機構Wescorp,便因為投資標普評級的按揭債券而嚴重損手,最後破產。


援引法例降舉證門檻

事實上,伊利諾伊州司法部去年底亦贏得官司,成功控告標普聲稱「評級過程獨立客觀」屬誤導投資者。當局引用該州的消費者保護條例,繞過《第一修正案》,針對標普「如何向投資者解釋評級過程」,而非「評級本身」興訟,贏了一仗。


儘管金融改革法案Dodd-Frank Act已於2010年通過,但有評論認為,評級準則仍然無王管,過程涉及利益衝突。目前三大評級機構是向投資產品發行商收錢,為產品評級,投資者無法從中參與,卻要依賴這些評級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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