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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英國上議院(即終審法院)在1993年一宗稱為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的案例中裁定,英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都無權以機構名義提出誹謗民事訴訟,但負責地方行政的地方議會的個別成員可以興訟。香港上訴庭在1997年就理工大學告《壹週刊》案中指出,該英國案例適用於香港的市政局、區域市政局、立法會、政府的交通或土地機構,以及司法機構等,但不適用於大學,本地大學如遭誹謗可以興訟。
免言論自由受壓制
上議院剔除中央及地方行政機構提出誹謗控告的權利,是基於這些機構行使的是政府權力,應該受到人民監察和批評,假如容許機構告人誹謗,將會不必要地壓制新聞及言論自由。其次,上議院指出,地方行政議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黨派主導,議會的路線和形象隨着執政黨派更換而改變,沒有機構本身的名譽,不似一般商業機構、慈善機構或工會。因此,地方議會無權告人誹謗,但若個別議會成員受誹謗影響,可以提出訴訟,議會也可以通過發聲明或舉行辯論來澄清和反駁誹謗指控。
靠聲譽維持 大學不適用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1996年援引英國這宗案例,一度裁定理工大學是公共機構,性質與政府機構近似,應該無權告人誹謗,否則會侵犯人權法案條例。不過,上訴庭三位法官翌年一致推翻原訟庭裁決,指大學既非政府機關,亦非民選議會,性質與英案例大不相同,大學很靠聲譽來維持招聘、收生及捐款,若遭到誹謗,應有權提出民事控告,這安排沒有違反人權法案。
上訴庭在判詞中提及,在香港的現實環境中,與英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構性質近似、應無權提誹謗訴訟的,包括所有政府部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立法會、司法機構,以及一些類似政府部門的法定機構,但不能把《防止賄賂條例》附表中的公共機構全包括在內,否則像大東電報局之類的商業機構都會受到限制。
私事可以私人身分興訟
政府部門和政府機構受抨擊也無權告誹謗,是否意味這些機構的首長也不能以私人身分向抨擊者提出誹謗控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若抨擊涉及公務,首長應和部門或機構一樣無權興訟,若為私人事情,如指控其有婚外情,則部門首長可以興訟。他認為練乙錚文章只是從一些事件中作推敲和政治評論,並非真的指稱梁振英涉黑幫,網上轉載或分發文章不應視為重複誹謗。
明報記者
免言論自由受壓制
上議院剔除中央及地方行政機構提出誹謗控告的權利,是基於這些機構行使的是政府權力,應該受到人民監察和批評,假如容許機構告人誹謗,將會不必要地壓制新聞及言論自由。其次,上議院指出,地方行政議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黨派主導,議會的路線和形象隨着執政黨派更換而改變,沒有機構本身的名譽,不似一般商業機構、慈善機構或工會。因此,地方議會無權告人誹謗,但若個別議會成員受誹謗影響,可以提出訴訟,議會也可以通過發聲明或舉行辯論來澄清和反駁誹謗指控。
靠聲譽維持 大學不適用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1996年援引英國這宗案例,一度裁定理工大學是公共機構,性質與政府機構近似,應該無權告人誹謗,否則會侵犯人權法案條例。不過,上訴庭三位法官翌年一致推翻原訟庭裁決,指大學既非政府機關,亦非民選議會,性質與英案例大不相同,大學很靠聲譽來維持招聘、收生及捐款,若遭到誹謗,應有權提出民事控告,這安排沒有違反人權法案。
上訴庭在判詞中提及,在香港的現實環境中,與英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構性質近似、應無權提誹謗訴訟的,包括所有政府部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立法會、司法機構,以及一些類似政府部門的法定機構,但不能把《防止賄賂條例》附表中的公共機構全包括在內,否則像大東電報局之類的商業機構都會受到限制。
私事可以私人身分興訟
政府部門和政府機構受抨擊也無權告誹謗,是否意味這些機構的首長也不能以私人身分向抨擊者提出誹謗控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若抨擊涉及公務,首長應和部門或機構一樣無權興訟,若為私人事情,如指控其有婚外情,則部門首長可以興訟。他認為練乙錚文章只是從一些事件中作推敲和政治評論,並非真的指稱梁振英涉黑幫,網上轉載或分發文章不應視為重複誹謗。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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