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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稱簡化程序 議員未廣泛討論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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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17日 06:35
2013年02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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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於2008年修訂《建築物條例》,原意旨在簡化當年規定,引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例如簡單分級、登記和監管,令部分工程日後毋須事先「入則」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


原意免小型工程事先入則

不過,當時修例卻同時修訂了《條例》「罪行」部分的第40條(1AA),即今次檢控唐宅所引用的其中一條條例,將原先「任何人違反第 14(1) 條」規定,即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即屬犯罪,改為「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 14(1) 條,即屬犯罪,而如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 或街道工程的情况,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有關改動原意是豁免「小型工程」需要入則,故罪行上亦獲相應豁免,但政府卻同時在修例時加入「細節」,為日後設下較高檢控門檻,不但要達至「違反」,更要是「明知而違反」,因疏忽而違反或因無知而違反將不足以檢控。但這項重要的「細節」改動,未有在立法會上被議員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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