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位於九龍塘約道7號大宅涉嫌僭建地牢,屋宇署決定檢控相關人士及「業主代理人」,但擁有大宅實質權益的唐英年則未有被起訴。法律界人士指出,現行法例要求執法機構須證明業主「明知故犯」地僭建才算犯法,因此檢控門檻甚高。但本報發現,《建築物條例》內有關「明知」的條文,是政府於2008年修訂時新加,上一版本的法例沒有要證明「明知故犯」這門檻,反映在08年法例版本下,要檢控一直聲稱僭建工程全交太太主理、無直接參與僭建的唐英年,難度會更高。
陳茂波仍拒披露被控者身分
唐英年夫婦透過發言人稱已收到屋宇署信件,並交律師處理,由於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因此不會進一步評論。發展局長陳茂波昨稱,屋宇署已就唐英年大宅僭建事件向相關人士發出傳票。他說,由於屋宇署已發出聲明交代,他沒有補充;對於被檢控的代理人身分,陳茂波亦不作回應。
今次屋宇署對唐宅相關人士提出起訴,並包括「業主代理人」,卻未有起訴業主,所引用其中一條條文是《建築物條例》第40(1AA)。該條文稱,任何人「明知而違反」規定,即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便進行建築工程,即屬違法。
不過,本報翻查立法會文件,發現該「明知而違反」條款,是政府於2008年、亦即唐英年在任政務司長期間修訂。當年發展局主要是修訂建築物條例,以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及豁免審批圖則制度,但政府卻一併為第40條有關犯罪門檻的條文,引入新的「明知而違反」的字眼,進一步縮窄檢控範圍。
大律師:業主難稱不知情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2008年修例前,僭建案件的參與者,無論是「明知」或「罔顧」而僭建皆屬犯法,前者是有意圖犯罪,後者可能未必知道有關行為違法,但也會被檢控,因此門檻較低;修例後則只限制有「明知」意圖的人會被檢控,檢控門檻有所增加。
但他說,今次唐宅僭建案中,由於涉及大型地牢僭建工程,一般而言負責業主難以稱不知情,故修例與否,相關人士都是「明知故犯」。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則稱,業主唐英年在建屋時若全權授權給代理人,即使他事後有享用僭建設施,亦不代表他有違法,「他可辯稱自己不知道專業人士提交的圖則是錯的」。
湯家驊:倘代理人簽署監督 業主毋須負責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當年修例規定,列明「明知」而違反,未有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工程才屬違法,估計是由於政府希望澄清法律明確性,雖然令檢控門檻稍有增加,以免令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牽涉在刑事案內,變成苛刻執法,矯枉過正。
他認為,唐宅案另一關鍵在於有「業主代理人」代替業主處理事件。他解釋,即使案中涉及兩名「實益業主」,包括唐英年和郭妤淺,而唐英年則表示自己知道「挖深了」,但由於「業主」可授權「代理人」處理事件,若所有文件簽署和工程監督都是由「代理人」負責,即使有多名業主「幕後參與」,在法律上亦毋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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