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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28條「非法使用名銜或非法行醫」,任何人故意或虛假地採用或使用任何名銜、加稱或說明等,以默示自己有資格從事內外科醫生執業,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衛生署表示,過去兩年共有20宗懷疑冒醫個案,署方會把這類個案交由警方跟進。
另外,根據《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3條「禁止有關某些疾病的廣告」,任何人不得發布任何或導致他人為了治療或預防某些指明疾病的廣告,包括癌症、心臟病、糖尿病、哮喘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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