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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齊下杜絕理財產品隱患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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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18日 06:35
2013年02月18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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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編者按﹕兩周前巴曙松論及中國理財產品的四大技術性問題,今期再談各方應如何提高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

要防範銀行理財產品風險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須從以下入手。


(一)順應市場發展趨勢 完善監管制度

中國銀監會要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對理財產品市場的監管職能,促使銀行理財產品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資訊披露充分」。


一是強化資訊披露,關注重點從銷售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和兌付等環節。2011年10月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重點對銷售環節進行了監管規定,包括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


目前市場擔憂的銀行理財產品風險也大多集中在銷售環節,但究其根本,往往是理財產品本身的投資運作甚至產品設計就可能蘊含風險,因此,監管要求應當覆蓋到理財產品設計、銷售、投資、兌付等整個生命周期,如向前可延伸到理財產品的設計和准入,要求明確特定理財產品的資金投向和准入標準;向後可延伸到產品投資運作和退出,使得日常的投資管理、定期資訊披露和本息兌付等都相對規範。


二是落實對不同類理財產品的分類管理、分帳經營。各種理財產品的投資規律和風險等級各有不同,適用於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監管部門可以要求銀行對不同理財產品進行「分帳經營、分類管理」,尤其要對資金池中不同的產品組合進行分帳經營,防止不同投向、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的理財產品混入資金池進行集中運作,也要對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這兩類理財產品實行分帳經營、分類管理。如對於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執行「單筆清算制」,實現資金來源和投向「一對一」的對應關係,防範因產品資訊不透明而產生風險隱患。


三是要鼓勵理財產品創新。對於有利於提高銀行資產管理能力、有利於居民財富的保值增值、有利於理財產品市場發展的產品創新,監管部門要引導和支援。如可適當擴大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到股市二級市場,穩步拓寬理財資金的投資渠道和獲利空間。又如理財產品可試點「基金化運作」,銀行定期公布產品單位淨值,並作為產品運行和分配收益的依據,以此來提升理財產品管理的規範化和透明度。


(二)銀行提高透明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一是要明確銀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責任邊界。一方面要打破通常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預期,對應由客戶承擔的正常投資風險要根據合約對銀行予以免責。另一方面對確實由於銀行員工違規、銀行系統不穩定等原因導致客戶損失的,銀行要予以合理賠償。這樣,在明確銀行責任邊界的同時,也有利於形成投資者合理的風險理念和索償預期。


二是在理財產品營銷過程中貫徹「風險匹配」原則。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之前嚴格執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程式,向客戶說明並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真正做「將適合的理財產品在適合的營業網點由適合的銷售人員銷售給適合的客戶」。


三是加強資訊披露提高產品管理的資訊透明度。在理財產品的管理運作中做到不同類別的產品組合、尤其是「資金池」中不同產品組合的分類管理、分帳經營。


四是要完善對理財產品合作機構的管理。當前銀行代銷的信託、保險、基金、私募等的理財產品往往容易引發爭議,一個重要原因是銀行銷售人員在高額佣金利益(0.5%到3%不等)的誘惑下,違規代銷不具有合格資質的非銀行理財產品,也即所謂的「返佣」和「私單」現象。因而銀行一方面要制定理財產品合作機構的准入標準,保證銀行與具有一定資質和較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機構開展合作。另一方面要銀行要通過規範內部銷售渠道杜絕員工銷售「私單」的情形出現。


(三)消費者教育和保護並舉

要加強事先對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教育,認識理財產品和儲蓄存款的區別,打破理財產品由銀行「剛性兌付」的錯誤預期;理財產品不是收益較高的儲蓄存款,銀行雖有責任保證儲蓄存款客戶的本金和利息安全,但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身承擔。其次,要幫助投資者識別銀行理財產品的類別和風險。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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