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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酷刑聲請個案每年數以千計,入境處批核時一直只評估申請人回國後受酷刑的風險。兩律師公會昨分別提出,終院早前裁定處方須考慮申請人會否遭受不人道待遇,確保無人受折磨,促政府檢討及完善評估機制,並停止遣返未獲完整評估的申請人。
現僅以「受酷刑風險」評估
入境處發言人尊重終審法院裁決,並注意《香港人權法案》條文限制入境處發出遞解令,正詳細研究判辭及徵詢律政司意見,找出可行方法配合裁決。處方解釋會依法考慮每名申請人反對遣返的理由,包括聲稱將受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以決定是否酌情暫緩遣返,但引述判辭強調批出聲請的門檻「非常高」。
大律師公會指出,保安局因應終院去年12月頒下的判辭,須重新審視酷刑聲請機制。判辭源自尼日利亞籍釋囚,就入境處遞解令提司法覆核的終極上訴。終院表明《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指任何人免受酷刑、不人道對待或刑罰,乃「舉世認同的最低標準」。
入境處一方在上訴中表明,只考慮申請人承受酷刑的風險,故申請人極可能遭受不人道待遇,亦將被遣返,終院認為說法不甚可取。而該尼日利亞釋囚未能證明回國後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對待,被終院駁回上訴。
大律師公會又指出,終院認為入境處審批酷刑聲請不能只評估酷刑風險,亦須評估不人道待遇風險,故須重新處理數千宗已告失敗的聲請個案,故公會要求政府不能遣返未獲全面評估的申請人,根據入境處數字,截至本年1月1日,尚有4892宗聲請未有結果。
倡「不人道待遇」納考慮
公會與律師會異口同聲促請政府檢討現行評估機制,並建議一併評估申請人在酷刑聲請和難民聲請的機會。處方對此補充,指終審法院下月將處理一宗關於難民聲稱上訴,不便就難民聲請一事多作回應,但指《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不適合於香港,政府無責任、亦不會處理有關聲請。
現僅以「受酷刑風險」評估
入境處發言人尊重終審法院裁決,並注意《香港人權法案》條文限制入境處發出遞解令,正詳細研究判辭及徵詢律政司意見,找出可行方法配合裁決。處方解釋會依法考慮每名申請人反對遣返的理由,包括聲稱將受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以決定是否酌情暫緩遣返,但引述判辭強調批出聲請的門檻「非常高」。
大律師公會指出,保安局因應終院去年12月頒下的判辭,須重新審視酷刑聲請機制。判辭源自尼日利亞籍釋囚,就入境處遞解令提司法覆核的終極上訴。終院表明《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指任何人免受酷刑、不人道對待或刑罰,乃「舉世認同的最低標準」。
入境處一方在上訴中表明,只考慮申請人承受酷刑的風險,故申請人極可能遭受不人道待遇,亦將被遣返,終院認為說法不甚可取。而該尼日利亞釋囚未能證明回國後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對待,被終院駁回上訴。
大律師公會又指出,終院認為入境處審批酷刑聲請不能只評估酷刑風險,亦須評估不人道待遇風險,故須重新處理數千宗已告失敗的聲請個案,故公會要求政府不能遣返未獲全面評估的申請人,根據入境處數字,截至本年1月1日,尚有4892宗聲請未有結果。
倡「不人道待遇」納考慮
公會與律師會異口同聲促請政府檢討現行評估機制,並建議一併評估申請人在酷刑聲請和難民聲請的機會。處方對此補充,指終審法院下月將處理一宗關於難民聲稱上訴,不便就難民聲請一事多作回應,但指《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不適合於香港,政府無責任、亦不會處理有關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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