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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建築期限持開放態度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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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20日 12:00
2013年02月20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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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說,發展項目須在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約中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並取得佔用許可證,不遵守建築規約相關條款相當於違反批地文件或契約。至於會否透過訂定較短的建築規約期限,以縮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單位推出市場發售的時間,當局持開放態度。

 

   陳茂波今天(2月20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單仲偕的提問時表示,政府是按項目規模和複雜性等因素,就個別情況,訂出適當合理的期限,而一般住宅項目的期限是由土地契約文件日期起計48至72個月不等。

 

   有意見認為政府可透過訂定較短的建築規約期限,以縮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單位推出市場發售的時間。陳茂波表示,當局持開放態度,並正留意物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以便考慮建築規約期限的一般準則有否調整的空間。

 

   他說,過程中政府必須衡量縮短建築規約期限會否令有關項目的詳細規劃和施工時間表過於緊迫,以至影響建築質素和為建築業帶來壓力。

 

   雖然發展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及商業考慮調整銷售策略,但據觀察所得,他們一般會出售或預售有關的住宅單位,以盡早回收其投資並作新的投資。部分發展商會按其商業策略將建成單位用作出租用途,但這亦會增加住宅供應。

 

   行政長官在8月30日宣布10項有關房屋及土地供應的短中期措施,包括加快審批預售樓花申請。除此以外,當局沒有計劃再推出措施,要求發展商在規定期限內出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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