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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法例,升降機業主須對內乘客的死傷負上責任,今次意外發生在北角昌明洋樓商場部分的升降機,責任屬於涉事酒樓電梯所在的商場業主「太力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是資深投資者馮國保。保險業人士表示,按法例業主必須為大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如果承辦商出現事故或在機電署評分制度中表現欠佳,保費會因風險增加而上升。
業主立案法團﹕責任屬商場業主
昌明洋樓業主立案法團張太向本報表示,出事電梯應是由商場業主責任,她憶述電梯在數十年前本是商舖,業主後來入圖則加建電梯獲批,一直運作至今。她指商場另外兩部升降機亦是由商場業主擁有。大廈的4部電梯則屬於大廈法團,與今次事故無關。
資料顯示,酒樓的業主為太力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為馮國保,他是資深投資者,2004年以1.1億元購入昌明洋樓8個地舖、一及二樓全層及39個車位,近年亦活躍於炒舖。本報昨日未能與馮聯絡上。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根據法例,大廈業主有責任為整幢大廈購買第三保,一旦發生意外如簷篷塌下傷人便有保險賠償,因此電梯出事而涉及賠償,一般會有保險賠償。
他補充,大廈法團、管理公司等亦普遍要求電梯維修保養承辦商自行購買第三保,大廈在招標時亦普遍要求電梯公司一併將保險費用計入投標價;至於保費水平,則難一概而論,取決於電梯承辦商的往績、機電署的評分表現、出現事故的次數、電梯使用量等,「總之出現意外的風險愈大,保費便會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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