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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守行為三種 兩不用留案低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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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13日 06:35
2013年03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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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被告獲准守行為與否須考慮六大因素,包括被告的悔意、重犯可能、過往案底、案情嚴重程度、事主是否堅持追究,以及控方本身的意願。他補充,被告的背景或社會地位屬「無咁重要」的考慮,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免予人「叻啲、成功啲(的人犯法)就可以無事」的觀感。


陸偉雄說,守行為可分3種模式,一是警方決定不檢控,並向法庭申請被告簽保守行為;二是警方決定將案交律政司檢控,但控方庭上決定撤銷控罪,准許被告以守行為了事,陳卓林案屬此情况;三是被告於庭上認罪或審訊後被判罪成,法官決定判被告守行為。陸指出,被告於首兩種守行為情况下均毋須留案底,因他由始至終都沒被定罪,換言之陳卓林不會因本案而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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