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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改革被阻礙死因長青網文章

201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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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4月21日 06:35
2013年04月2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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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碼頭工潮以來,人們隱隱猜想「佔領長江」會否成為「佔領中環」的預演,工運與社運、政運的關係備受關注。Rick認為勞工權益的提升,大概要待全面普選後才能實現,多年來親商界及不民主的政經結構,對勞工法例改革所施加的阻礙,可從下述略見一二:


1. 由二○○○年起,政府共提出逾三百條法案,當中約有三十條跟勞工法例相關,但大部分只是對舊法例的小修訂,主要是因應通脹因素提高罰款和法定賠償金額。除了最低工資和種族歧視條例外,香港勞工法在過去十五年沒有其他實質的改革或檢討。立法會議員提私人草案以改革勞工法例,須得行政長官同意,亦幾乎無可能通過偏重商界的功能組別投票。


2. 「勞工顧問委員會」對勞工法例的制定有重要角色,除了向政府提供意見外,其二○○九至一○年度報告更表示其可以「批核」(endorsing)一些法例提案。這機構雖以「勞工」二字行頭,但三分之一成員來自僱主、三分之一成員來自政府、剩下三分之一成員由工會之間投票推選,因選舉方式以每個工會為單位,不論該工會有多少會員,都只有一票,令選舉有受操控的危機,一直由親建制的工會壟斷,難以期望該會可為工人權益帶來革新和改變。


3. 集體談判權是維繫工人權益的關鍵,規定資方有法律責任出席勞資談判,不能像當下碼頭工潮那樣棄工人於不顧。若有集體談判權,合理的勞資協議可期,外判商亦有機會將新增的勞工成本向上轉嫁至總承辦商。香港由於彭定康一九九五年加大立法會選舉民主成分,多名民主派成員晉身立法會,成功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通過《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惟回歸後迅速遭小圈子選舉產生的「臨時立法會」廢除。沒有集體談判權,亦成為香港工人缺乏動機加入工會、壯大力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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