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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景文妹廉租麥單位 證兄交租約長青網文章

201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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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4月23日 06:35
2013年04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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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由於控辯雙方需時處理同意案情,案件押後至今日傳召證人,但控方證人會由原來的59人大減至15人,當年租住曾景文單位的租客、被指曾為麥曾二人訂下信託文件的律師等仍會出庭作供。控方開案陳辭指出,案發時為渠務署工程師的曾景文胞妹曾慧華亦會擔任控方證人,證實當年她租住麥齊光的單位,但把租約交給她的卻是其胞兄。


據悉,曾慧華現為渠務署高級工程師。由於曾景文在1989年12月至1991年11月在海外進修,當時他把麥齊光的單位(即21E)「租上租」予其胞妹曾慧華,收取低於市價的1萬元租金。


控方質疑,該單位實際上由曾景文所擁有,否則無法以低於市值租金租予胞妹。曾慧華會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其胞兄給她單位租約,但當時單位實由麥擁有。


另外,麥齊光、曾景文二人曾向廉署人員稱,兩人於1990年底簽署一份由律師草擬的信託文件(trust),作用是轉換雙方單位業權。


律師否認草擬轉業權文件

不過,負責律師黎世安會出庭作供,證實他當年沒有訂下聲明予兩人,由於兩人已就原本購入的單位申請按揭,若為兩人訂下聲明,便會違反律師的專業操守,為二人處理按揭的公司也可能構成欺詐。據了解,本案首名控方證人為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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