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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景文:平租因六四後冧市長青網文章

201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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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4月24日 21:35
2013年04月24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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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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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訛稱互租對方單位騙租津案昨續審。控方日前質疑,曾景文將麥齊光的單位以低於市價租予胞妹,辯方昨反擊,指當年六四事件後本港樓價大跌、租金水平反覆,加上有關租金已經差餉物業估價署評定,故沒有不符市場水平。


麥齊光單位 曾景文1萬元租胞妹

曾景文(57歲)1989年底到英國進修,當時他正租住麥齊光(62歲)位於北角城市花園的21E單位,他於1989年12月1日起,將麥的單位以1萬元租給胞妹、時任渠務署工程師曾慧華,租期2年,而曾慧華亦有申請租津。控方早前指出,該租金水平遠低於市價,質疑曾景文才是21E單位的真正業主,故能平租單位予胞妹。


但代表曾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反駁,事實上當時剛經歷六四事件,港樓價大挫,而租金於1989至90年間變化甚大。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的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亦認同,六四事件對市場有很大影響,他亦同意差餉物業估價署處理曾慧華租津申請時,已評估租金,如曾慧華所付的租金不符市場水平,應會被署方質詢,但當年署方沒有這樣做,亦未見曾慧華的租金受到質疑。


呂又供稱,公務員事務局當年處理公務員申請租津個案時,主要留意申請人及其配偶及親屬等,是否在租住物業中擁有業權及財務權益,他又承認局方奉行信任制度,故一般不會調查申請人。


公務員局證人:不符市價署方會質疑

呂解釋,公務員的租津申請獲批後,申請人便要出示單位租約文件,如局方發現有可疑,會要求申請人解釋、或再額外遞交資料。假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在所租住的單位中有財務權益,未批核的個案不會獲批,而已批核的個案,則會轉交執法部門跟進,過往發出的津貼亦會收回。


辯方反駁,《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舊版本中,並沒提及要將違規的申請人轉介以刑事方式處理。呂解釋,過去雖未有提及,但這是自1970代起的不明文規例;當中的「精神」是,如懷疑有人牴觸了某些條例,局方即應時採取行動,將個案交當局調查。案件明續,中大兼職教授、麥和曾的同窗林雲峰將作供。


【案件編號:DCCC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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