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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電反對差餉物業估價署把建築中設施納入應課差餉租值,令差餉增加,向土地審裁處上訴。土審昨稱,根據終院就「港燈案」的判決,署方不應以尚未完成的設施計算差餉,裁定中電上訴得直。
中電指署方高估1999至2008年的應課差餉租值,令差餉增加,提出一系列上訴。土審以04/05年度作測試案件,署方評定中電應課差餉租值約為90億元。
官指建設中資產不計入差餉
主審法官區慶祥昨頒下判辭,指港燈已就同類事宜向署方興訟時,終院當時表明資產應否用於計算差餉,必須考慮是否確實擁有、對佔用者有指定功用等,建設中的資產並非可佔用資產,故不應計算差餉。
中電亦指設於大廈內的變電站並非由中電全面佔用,不應納入應課差餉租值。但區官不同意此觀點,認為變電站供中電專用,旗下員工方有鎖匙內進,連同電纜、電廠管道等,應用於計算差餉。
土地審裁處成員盧偉光在判辭亦表明,大致採納中電一方專家的計算方法,以收入與支出方法計算應課差餉租值,但須調整計法之中部分項目。中電一方計出該年應課差餉租值約為30.58億元,較署方原先計法減少接近三分之二。
【案件編號:LDGA241、LDRA365-369/04】
中電指署方高估1999至2008年的應課差餉租值,令差餉增加,提出一系列上訴。土審以04/05年度作測試案件,署方評定中電應課差餉租值約為90億元。
官指建設中資產不計入差餉
主審法官區慶祥昨頒下判辭,指港燈已就同類事宜向署方興訟時,終院當時表明資產應否用於計算差餉,必須考慮是否確實擁有、對佔用者有指定功用等,建設中的資產並非可佔用資產,故不應計算差餉。
中電亦指設於大廈內的變電站並非由中電全面佔用,不應納入應課差餉租值。但區官不同意此觀點,認為變電站供中電專用,旗下員工方有鎖匙內進,連同電纜、電廠管道等,應用於計算差餉。
土地審裁處成員盧偉光在判辭亦表明,大致採納中電一方專家的計算方法,以收入與支出方法計算應課差餉租值,但須調整計法之中部分項目。中電一方計出該年應課差餉租值約為30.58億元,較署方原先計法減少接近三分之二。
【案件編號:LDGA241、LDRA365-3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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