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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文件不能轉換業權長青網文章

201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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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4月27日 06:35
2013年04月2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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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麥齊光和曾景文在與廉署的警誡會面中,稱因在1990年間,曾景文欲出售交吉單位,遂提議與麥齊光簽下信託聲明(declaration of trust)以轉換業權。惟黎世安昨解釋,信託文件並不能轉換業權,僅能澄清涉事人物關係。


黎世安指出,信託聲明是指註冊業主透過在土地註冊處作出聲明,證實其物業由另一人真正擁有,而買樓樓款實際上是由真正的業主支付,但出售物業時,受託人(trustee)則可保留該筆利益。


僅能澄清關係

信託聲明可分為正式及非正式,正式的信託聲明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資料可被公開查閱;非正式的聲明則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私下甚至口頭訂立,沒有第三者得知。非正式的信託聲明毋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亦不用繳交釐印費等,但仍是法律文件。


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則是單位業主將轉售其物業的權力,授權予另一人,但對方不可代業主保留轉售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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