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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廉署及公務員事務局合作出版的《持廉守正 公務員實務守則》,當中清晰列明所有政府人員必須恪守《防止賄賂條例》,公務員未經許可收受利益即屬犯法。法例列明「利益」(advantage)定義為「任何有價值的事物」,包括「饋贈(金錢或物件)」,饋贈(gift)即是一般人俗稱的禮物。
饋贈定義是「金錢或物品(both of money and in kind)」。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表示,食品(無論送贈或可攜走)屬禮物,是「廉署執法人員的ABC」。他並舉例說,若一班人攜蛋糕出席某項慶祝的款待活動,蛋糕如有吃剩「打包」,打包蛋糕嚴格來說也是「禮物」;又例如一個晚宴吃剩大批「四頭鮑」要打包拿走,也應列作禮物。因此,熟悉規例的公務員,一般甚少在宴會後把餸菜「打包」帶走。
饋贈定義是「金錢或物品(both of money and in kind)」。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表示,食品(無論送贈或可攜走)屬禮物,是「廉署執法人員的ABC」。他並舉例說,若一班人攜蛋糕出席某項慶祝的款待活動,蛋糕如有吃剩「打包」,打包蛋糕嚴格來說也是「禮物」;又例如一個晚宴吃剩大批「四頭鮑」要打包拿走,也應列作禮物。因此,熟悉規例的公務員,一般甚少在宴會後把餸菜「打包」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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