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訛稱互租單位騙租津案昨續審。曾景文一方早前指出,曾經委託律師事務所訂立信託文件,以轉移出售物業得益。惟當年被指為曾麥二人處理事件的律師反駁,從未為兩人訂立信託文件,他解釋因兩人買樓時曾申請按揭,訂立信託文件隨時令二人負上刑責。
兩人買樓曾申按揭 訂信託或負刑責
現為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之一的黎世安,1990年間在同一律師事務所任見習律師,同年12月間,他先後為麥齊光、曾景文訂立授權書,授權對方可轉售自己的物業。
控方早前指出,兩被告在廉署會面中均稱,曾景文於90年間欲出售北角城市花園22E,但因買家只願買下已交吉單位,故他提議與麥齊光的21E單位「轉換業權」。除授權書外,曾景文於90年11月27日傳真文件至黎世安的律師事務所,要求對方為他訂立一份信託聲明,聲明原本由他擁有的22E單位的真正業主,實為麥齊光及其妻子。黎解釋在這情况下,麥和其妻便可保留出售22E單位的得益。
惟黎世安續指出,當日最終並沒有為曾景文訂立該信託聲明,由於業主為麥齊光的21E單位,於90年12月底已出售,故雙方根本不能轉換售樓所得。此外,麥、曾早於85年分別買下21E及22E單位時,當時二人均申請了按揭,假如訂立信託聲明,批出按揭的銀行或會要求兩人立即還錢,而兩人更有隱瞞及欺詐嫌疑,隨時須負上刑事責任。
即使已忘記20多年前的對話內容,但黎世安指當年收到曾景文的指示後,相信他已向對方解釋信託聲明的作用(詳見另稿)。雖然聲明能將曾景文的22E單位出售所得,轉移給麥齊光,但黎相信當時已提醒曾景文,若訂立有關聲明,麥才是22E真正業主的身分便會曝光。
訂立信託聲明或會令麥、曾兩人捲入刑事風波,但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指出,曾景文在法律上只是門外漢,當年黎或有建議他訂立一份非正式(informal)的信託聲明,但因年代久遠,故信託聲明已遺失。
被指當年資淺 律師:咁多年無錯過
惟黎世安否認,他解釋該類聲明在法律上的保障甚低,如客人拒絕訂立正式的聲明,他則會着對方以其他方式處理事件。清洪又數度指出,黎當年只是見習律師,質疑其法律知識或有不足,令他當年未必能向曾景文提供準確法律意見。黎即反駁指求學時期已懂得相關知識,「我好肯定咁多年都無錯過」。案件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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