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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我無動機呃錢長青網文章

201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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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4月30日 21:35
2013年04月30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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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訛稱互租對方單位騙取租津一案踏入第6日。控方昨播放麥齊光被捕後與廉署的錄影會面,麥在會面中多次強調無意圖騙取租津,不斷重申「我無動機呃錢」、「我無存心要隱瞞啲咩」。


錄影會面中,麥齊光指於1985年,原本居於北角城市花園第6座的他,因新落成的第9座有海景,遂往購買樓花,排隊期間遇上曾景文。兩人於同日以相若價錢,買下相同面積及方向的21E及22E單位。麥被廉署人員質疑是否「不約而同」買樓,麥回應﹕「我無犯法,我依足公務員(程序),無違法。」又指由於當時買樓花,可選擇的單位並不多。


業主欄僅填妻名 稱為方便非隱瞞

其後兩人開始互租單位,在麥齊光將21E單位租予曾景文的租約上,「業主」一欄僅寫上麥妻王麗琼。麥解釋,此舉只是為「方便啲處理」,並非刻意隱瞞業主身分。


麥齊光指直至1990年,曾景文想賣樓,但買家欲購入空置單位,故曾徵求他的同意「交換屋」,情况就如「用咗你架車先,你畀返你架車我咁,差唔多就係咁嘅概念」。麥堅稱以往沒有這個想法,直至當時才有「換屋」念頭,但由於麥稱21E是其首個置業單位,「嗰時唔係好識呢啲嘢」,故二人沒有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將21E及22E單位「對換」。


事實上,即使簽下授權書,授權書僅可授權對方代為轉售自己的單位,卻不能轉換業權。惟社會經驗豐富的麥齊光在會面稱,按他理解在簽署授權書後,他與曾景文可交換物業,「律師話咁可以,咪跟住做」。


稱依足程序 「我無犯法」

廉署人員指曾景文大可直接賣樓,質疑兩人為何將事情複雜化。麥齊光解釋,出售一個空置的單位較容易,兩人方作出「換樓」決定。廉署人員又質疑,麥、曾早於85年買樓花時,已早有預謀對換單位,麥不作回應,「我唔能夠阻止人哋點睇件事……我無咁嘅意圖,我無咁嘅想法,我無咁嘅詳細記憶對於件事。」


麥齊光在會面中,對部分事件亦聲稱已忘記或記不清楚等,例如有否與曾景文討論過對租、是否與曾景文同期買入單位、換樓後如何處理21E及22E的按揭等,麥一概表示不清楚。麥又被問及信託聲明(Declaration of Trust)是否存在、有否與曾景文商討一同以「太空卡」聯絡時,他則稍為支吾以對,不如之前般對答如流,更一度指為不欲「講錯嘢」,暫時拒絕回答問題(見另稿)。


不欲「講錯嘢」一度拒答

麥、曾二人在傳媒報道涉騙租津事件後,一度以太空卡、電郵聯絡「夾口供」。麥解釋他們僅為向傳媒交代事實,欲商討出一個「事件簿」,但由於廉署已介入調查,他被指示不要向外作任何發表,故該「聯合聲明」終沒有發布。案件今續,控方將播放曾景文與廉署的會面錄影,並會傳召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職員作供。


【案件編號:DCCC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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