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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破產借錢 警囚4個月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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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03日 06:35
2013年05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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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員隱瞞自己是破產人的身分,在破產期間曾5次向3間財務公司借貸20多萬元。警員早前承認5項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罪,昨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囚4個月。


5次借款涉20萬

47歲被告陳震明,於2010年12月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令,翌年1月高等法院發破產令。然而,被告明知破產人不能借貸,但仍然在2011年9月、2012年1月及3月隱瞞破產人的身分,向御富信貸有限公司申請3筆合共68,210元的貸款,另在2011年11月向信明財務有限公司借貸4萬元。被告雖然還清此兩間信貸財務公司所借出的貸款,但已違反《破產條例》。


2012年2月,被告又向百德財務有限公司借貸10萬元,他至今償還了6期貸款,但仍欠債124,182元。


【案件編號:KTCC19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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