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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採購員於東莞工作期間暴斃工廠廁所,當地醫院無法查明死因。遺孀興訟向僱主追討工傷賠償被拒,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被駁回。終院指由於原訴一方無法查明事主死因,故無法證明事主所受的傷害是否由意外引起,故駁回其上訴。
事主張嘉偉(37歲)的遺孀薛永怡早前興訟,向其夫生前任職的寶信實業有限公司追討近200萬元工傷賠償。2007年7月13日,張突然在東莞工廠的廁所暈倒,口鼻流血,送院後證實死亡。院方稱張因心臟病發猝死,後來改口指沒有解剖屍體,故沒法證實死因。張的遺體於翌月2日運回本港遺體火化。
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撰寫的判辭指出,《僱員補償條例》雖訂明僱主須就員工因工作導致身體受傷或死亡負責,但原訴有責任指出事主的死因,否則便沒法證明事主「因意外而死亡」。
【案件編號:FACV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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