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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認為現行《婚姻條例》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裁定變性人士W可以與男友結婚。這項裁決,改變了本港一貫以來只准「自然男女」結婚的規定。隨着社會演變,愈來愈多夫婦不生育子女,終生過二人世界生活,說明繁衍後代不再是現代婚姻的要件,所以,從功能性而言,變性人結婚顯得順理成章;不過,社會對傳統男女婚姻概念根深柢固,終院就「婚姻」定義的新詮釋,公衆一時間肯定有較大扞格,政府應透過修例立法等諮詢過程,消解分歧,構建最大程度共識。
變性男爭結婚權
終院裁決社會須適應
案中W本為男性,2005至08年在本港公立醫院施手術變為女兒身,政府部門批准W改變身分證及護照的性別為「女」,大學證書亦顯示W為女性;不過,2009年,W申請與男友結婚時,當局以W的出世紙列明性別為「男」,不准他們註冊結婚。W隨後循司法途徑爭取婚姻權利,向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以「婚姻只容許兩性結合,其中重要一環是生育能力」為由,判W敗訴;其後W上訴,被上訴庭駁回,W上訴到終審法院,昨日被判得直,爭取到婚姻權利。
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4比1裁定W上訴得直,他們認為婚姻條例是顧及自然男女性別,禁止變性人士結婚,是違反基本法「婚姻自由權利受法律保護」的規定,認為變性人士由合資格醫療機構做變性手術,婚姻條例在「女方」定義上,應該接受做了變性手術的人有權與男人結婚。本港現行婚姻條例只顧及出生時性器官的特徵,以生育功能、繁衍後代為主要條件;終審法院的裁決,改變了婚姻條例對「女方」的定義,確認變性人享有結婚權利,這是一項里程碑的改變。
終院裁決之後,除非政府尋求釋法翻案,否則必須修訂婚姻條例,以符合裁決的要求;不過,相信政府絕不會為此事與終院對着幹,所以,今次裁決,實際上起到「法官立法」的效果。法例草案本來由政府提出,經過諮詢和立法會審議等程序,通過成為法律,這是「議會立法」,整個過程既體現政府意志,也體現公衆、社會對條例的訴求;終院就變性人婚姻的裁決,實際上跨過了政府與公衆社會,直接要求政府修例(等同立法),「法官立法」的特點在於公衆即使未形成最大共識,政府也要修例或立法配合。然則,法官按條文判案,從而推動立法,而法官對事態的掌握或裁決是否與公衆最大程度一致,是一個問題。
變性人士的婚姻權利,本港未見有調查數據反映大多數人的取態,不過,社會普遍歧視變性人士是事實,懍於壓力,變性人士多不肯現身,他們在社會上屬於極少數,一旦身分曝光,難以承受歧視對待。即使以W為例,雖然打贏官司,表示非常高興,並積極籌備婚禮,但是W選擇繼續「保持神秘」,就是深怕變性人士身分暴露,會遭到不公平對待。據知全港變性人士僅約200至300人,相信要結婚者數量更少,社會應該同樣保護絕少數人的權利,終院的裁決反映了這一點,不過,客觀上終院的裁決與主流社會有扞格,是顯而易見的事。
社會相對保守
接受變性婚姻需時
審理此案的5名終院法官,其中陳兆愷法官獨持異議,他直言眼前未見任何證據或社會共識,顯示香港對傳統婚姻觀念有變。陳兆愷認為海外地區先諮詢了解社會看法,才修例讓變性人結婚,若法庭未見諮詢,自行詮釋「婚姻」,帶來新意義,等同訂立新政策,並非法庭職責,他認為本案提醒政府,應盡快檢討有關變性人權益的法例。陳兆愷的意見與4名同僚的「法官立法」取態不同,終院的裁決建議由判決頒發日起計,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政府就可能進行的立法程序,作出考慮,這個安排相信是顧及社會適應轉變的考慮。
總的而言,社會風氣在變,較先進社會生育率偏低,說明繁衍功能已非現代婚姻的主要條件,另外,如W的律師指出,例如台灣、日本、韓國以至中國大陸,均容許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與異性結婚,本港在這方面大大落後;所以,從尊重少數、保護少數出發,終院今次裁決,有推動社會向更合理方向發展的效果。隨着風氣持續在變,不單變性人士婚姻,近期,同性人士爭取結婚也成為議題。不過,總體而言,本港基本上仍然是相對較保守的社會,要公衆接受變性人士、接受變性人士結婚,要有一段過程,期望政府多做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透過修訂婚姻條例的機會,創造空間,讓公衆多認識變性人士的種種切切,以增進了解,從而減少歧視,促進共融和諧。
變性人士婚姻,並非表面那麼簡單,涉及社會是否完全接受一個新的性別身分,此外,若一名男性與女性結婚後變性,他與妻子的婚姻會否繼續有效,若有效,是否等同同性婚姻,若雙方有子女,這名男性作為父親的身分是否有變等等,有關問題非常複雜,各方要深入討論,才能凝聚一定共識。
歡迎回應 [email protected]
變性男爭結婚權
終院裁決社會須適應
案中W本為男性,2005至08年在本港公立醫院施手術變為女兒身,政府部門批准W改變身分證及護照的性別為「女」,大學證書亦顯示W為女性;不過,2009年,W申請與男友結婚時,當局以W的出世紙列明性別為「男」,不准他們註冊結婚。W隨後循司法途徑爭取婚姻權利,向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以「婚姻只容許兩性結合,其中重要一環是生育能力」為由,判W敗訴;其後W上訴,被上訴庭駁回,W上訴到終審法院,昨日被判得直,爭取到婚姻權利。
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4比1裁定W上訴得直,他們認為婚姻條例是顧及自然男女性別,禁止變性人士結婚,是違反基本法「婚姻自由權利受法律保護」的規定,認為變性人士由合資格醫療機構做變性手術,婚姻條例在「女方」定義上,應該接受做了變性手術的人有權與男人結婚。本港現行婚姻條例只顧及出生時性器官的特徵,以生育功能、繁衍後代為主要條件;終審法院的裁決,改變了婚姻條例對「女方」的定義,確認變性人享有結婚權利,這是一項里程碑的改變。
終院裁決之後,除非政府尋求釋法翻案,否則必須修訂婚姻條例,以符合裁決的要求;不過,相信政府絕不會為此事與終院對着幹,所以,今次裁決,實際上起到「法官立法」的效果。法例草案本來由政府提出,經過諮詢和立法會審議等程序,通過成為法律,這是「議會立法」,整個過程既體現政府意志,也體現公衆、社會對條例的訴求;終院就變性人婚姻的裁決,實際上跨過了政府與公衆社會,直接要求政府修例(等同立法),「法官立法」的特點在於公衆即使未形成最大共識,政府也要修例或立法配合。然則,法官按條文判案,從而推動立法,而法官對事態的掌握或裁決是否與公衆最大程度一致,是一個問題。
變性人士的婚姻權利,本港未見有調查數據反映大多數人的取態,不過,社會普遍歧視變性人士是事實,懍於壓力,變性人士多不肯現身,他們在社會上屬於極少數,一旦身分曝光,難以承受歧視對待。即使以W為例,雖然打贏官司,表示非常高興,並積極籌備婚禮,但是W選擇繼續「保持神秘」,就是深怕變性人士身分暴露,會遭到不公平對待。據知全港變性人士僅約200至300人,相信要結婚者數量更少,社會應該同樣保護絕少數人的權利,終院的裁決反映了這一點,不過,客觀上終院的裁決與主流社會有扞格,是顯而易見的事。
社會相對保守
接受變性婚姻需時
審理此案的5名終院法官,其中陳兆愷法官獨持異議,他直言眼前未見任何證據或社會共識,顯示香港對傳統婚姻觀念有變。陳兆愷認為海外地區先諮詢了解社會看法,才修例讓變性人結婚,若法庭未見諮詢,自行詮釋「婚姻」,帶來新意義,等同訂立新政策,並非法庭職責,他認為本案提醒政府,應盡快檢討有關變性人權益的法例。陳兆愷的意見與4名同僚的「法官立法」取態不同,終院的裁決建議由判決頒發日起計,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政府就可能進行的立法程序,作出考慮,這個安排相信是顧及社會適應轉變的考慮。
總的而言,社會風氣在變,較先進社會生育率偏低,說明繁衍功能已非現代婚姻的主要條件,另外,如W的律師指出,例如台灣、日本、韓國以至中國大陸,均容許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與異性結婚,本港在這方面大大落後;所以,從尊重少數、保護少數出發,終院今次裁決,有推動社會向更合理方向發展的效果。隨着風氣持續在變,不單變性人士婚姻,近期,同性人士爭取結婚也成為議題。不過,總體而言,本港基本上仍然是相對較保守的社會,要公衆接受變性人士、接受變性人士結婚,要有一段過程,期望政府多做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透過修訂婚姻條例的機會,創造空間,讓公衆多認識變性人士的種種切切,以增進了解,從而減少歧視,促進共融和諧。
變性人士婚姻,並非表面那麼簡單,涉及社會是否完全接受一個新的性別身分,此外,若一名男性與女性結婚後變性,他與妻子的婚姻會否繼續有效,若有效,是否等同同性婚姻,若雙方有子女,這名男性作為父親的身分是否有變等等,有關問題非常複雜,各方要深入討論,才能凝聚一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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