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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裁可婚 W﹕我是真女人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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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14日 21:35
2013年05月14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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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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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變性人有望敲響「幸福鐘聲」。變性女子W與男友登記結婚被拒,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後上訴至終院獲最後勝利,終審法院昨日以4﹕1裁定《婚姻條例》中「女性」應包括變性人,認為社會共識不能凌駕小眾的基本人權,促請立法機關着手修例。一年後可與男友共諧連理的W直言終可抬頭做人,「我是如假包換的女性」。


終院4﹕1 「大眾共識不能凌駕小眾人權」

W小姐昨由代表律師韋智達安排,透過電話公開表示,裁決代表一眾接受手術「男變女」的人都可以結婚,「得到香港承認是真真正正的女性,並非不可結婚的變性人」。她非常高興,將積極籌備婚禮。不過,W說至今感覺變性人在香港缺乏一些基本權利,例如有僱主不聘請變性人工作,認為政府應循立法保障變性人免受歧視。韋智達則強調W自視為女人,但一旦她曝光,將被看待為變性人,故繼續「保持神秘」。


婚姻登記官因W天生為男性,拒絕讓她註冊結婚。W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未能推翻決定,終院則以4﹕1裁定她得直,還她結婚權。


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義的判辭裁定,W接受完整變性手術,日常生活獲視為女性;若因她天生為男,「迫使」她只能與女性結婚,等同阻止她結婚,此舉有違基本婚姻權利,「大眾共識不是否定小眾權利的理由」,遂裁定《婚姻條例》「女」的定義須包含接受手術變性,且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已改變性別的變性女人,代表W將獲承認為女方,可與男友結婚。


暫緩1年 倡設專家組審變性申請

終院認為事關修例,須由立法機關擬定細節,遂暫緩執行本案裁決1年,並建議效法英國成立專家組審核變性申請。判辭明示1年後倘未立法,終院將據現行法例處理變性人婚姻事宜,強調「屆時修例與否,不影響W應得的結果」,換言之即使修例未完成,W仍可與男友在1年後結婚。終院要求雙方下月3日前陳辭商議有關命令的內容。


保安局回應稱尊重裁決,正詳細研究判辭,但據了解,政府初步評估後認為1年內完成修例「時間緊急」(見另稿)。


判辭:社會變 生育非婚姻必然

判辭指出,傳統婚姻重視繁衍後代,但時移世易,當代社會對婚姻有深刻轉變,「避孕、絕育、不生小孩可結婚,不結婚亦可生小孩」;香港文化與宗教匯集,加上社會環境,生育在婚姻中並非必然。登記官雖正確詮釋《婚姻條例》「女」之定義,但法例源自40多年前案例(見「法園地」),只考慮婚姻雙方不能改變的天生性別,無視心理、社會及變性治療的影響。


法庭認為,變性人願意抵受漫長痛楚接受變性手術,及後爭取社會認同,可見心理因素是性別認同重要一環,但「出生時心理狀態如何,卻非顯而易見」。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特別指法庭慣以「變性人」形容W及同類人士,事實並非如此,「此類人經治療獲得性別,是男人,或女人」。


跨性別組織平機會歡迎裁決

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與平機會皆歡迎裁決。梁認為裁決鼓勵社會接受這群小眾,期望逐步落實與變性人相關社會政策和權利,如領養權、稅務權等。梁指政府在保障平權的立法問題採拖字訣,希望裁決令政府加快立法,並指變性人與「準變性人」的跨性別者面對不同權益問題,中心今將與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討論有關事宜。


平機會亦呼籲政府盡快行動,回應終院的修例建議,跨性別人士應與他人同享相同權利,活得有尊嚴,受尊重。


【案件編號﹕FACV4/12】

明報記者 何偉畧、鄭穎瑩、謝美琳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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