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W小姐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被判敗訴,最關鍵原因是下級法院均「無可避免」地採納了1970年案例「Corbett v Corbett」,該案例指出,普通法下的婚姻基本是繁殖性交,而只有生理因素(biological factors)才是評定性別的適當準則,而本案由男變女的W,因為天生是男性,故按上述案例,即使W的身分證性別已改成女性,但W在普通法婚姻下仍是男性,與其本身是男性的男友,當然不能根據《婚姻條例》結成夫婦。
下級法院採1970年案例
直至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一方面認同下級法院在無例可依的情况下,理應按照上述案例而作出拒絕W與男友結婚的裁決;但另一方面,終院有責任作出與時並進的裁決,認為在現時融合多種文化的香港,婚姻已非純粹為了繁殖下一代,婚姻的本質已經歷了意義深遠的變化。此外,終院亦恪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中所保障的婚姻權利,若堅持將焦點集中在出生時的生理特徵,便會違反上述原則,令個人自由無法獲保障。
陳兆愷:社會未諮詢 法庭如訂新政
不過,唯一力排眾議維持原判的常任法官陳兆愷,直言眼前未見任何證據或社會共識,顯示香港對傳統婚姻觀念有變。他認為海外地區先諮詢了解社會看法,才修例讓變性人結婚,若法庭未見諮詢,自行詮釋「婚姻」,帶來新意義,便等同訂立新政策,此非法庭職責。但陳官明言同情變性人變性後不獲認同,面對問題與壓力。政府既已資助他們接受變性治療,沒有全面確認其「新性別」,實不合理。他認為本案提醒政府,應盡快檢討有關變性人權益的法例。
明報記者
下級法院採1970年案例
直至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一方面認同下級法院在無例可依的情况下,理應按照上述案例而作出拒絕W與男友結婚的裁決;但另一方面,終院有責任作出與時並進的裁決,認為在現時融合多種文化的香港,婚姻已非純粹為了繁殖下一代,婚姻的本質已經歷了意義深遠的變化。此外,終院亦恪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中所保障的婚姻權利,若堅持將焦點集中在出生時的生理特徵,便會違反上述原則,令個人自由無法獲保障。
陳兆愷:社會未諮詢 法庭如訂新政
不過,唯一力排眾議維持原判的常任法官陳兆愷,直言眼前未見任何證據或社會共識,顯示香港對傳統婚姻觀念有變。他認為海外地區先諮詢了解社會看法,才修例讓變性人結婚,若法庭未見諮詢,自行詮釋「婚姻」,帶來新意義,便等同訂立新政策,此非法庭職責。但陳官明言同情變性人變性後不獲認同,面對問題與壓力。政府既已資助他們接受變性治療,沒有全面確認其「新性別」,實不合理。他認為本案提醒政府,應盡快檢討有關變性人權益的法例。
明報記者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