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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美國司法部秘密查閱美聯社記者通訊紀錄,引起外界對司法部公然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損害新聞自由的憂慮。得州大學法律系教授安德森(David Anderson)指出,雖然今次司法部的行動未算違法,但認同有關手法可能令知情者怯於向記者透露消息,造成「可怕後果」。
司法部做法未算違法
根據司法部規定,要發出傳票、獲取新聞機構的通訊紀錄時,一般必須由司法部長簽署核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傳媒,讓後者有機會於法庭上挑戰發出傳票的決定。不過司法部官員梅琴(Ronald C. Machen Jr.)表示,若通知傳媒會對相關調查的完成造成實質影響,則不一定會通知相關傳媒。然而他堅稱,當局重視新聞自由的價值,會在資訊自由流通與公平有效地執法之間,求取平衡,保障公眾利益。
過往美國司法部亦曾調查傳媒的通訊紀錄。例如2008年,司法部發出傳票,取得美聯社一名記者就一宗竊聽案報道的電話通訊紀錄,以追查案中泄密的執法人員,但這種做法被視為終極最後手段。另外,傳媒推翻傳票亦不乏例子。2006年,司法部調查前美國副總統辦公室主任利比(Lewis Libby)泄密案,要求《時代》記者提供筆記、日曆與電話紀錄予利比的律師,最後法庭裁定要求與案情無關,傳票終被撤銷;2004年,司法部發出傳票,索取《紐約時報》記者與被指資助恐怖行動的穆斯林機構的通訊紀錄,但法院裁定該報根據憲法有權保密消息來源,可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綜合報道)
司法部做法未算違法
根據司法部規定,要發出傳票、獲取新聞機構的通訊紀錄時,一般必須由司法部長簽署核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傳媒,讓後者有機會於法庭上挑戰發出傳票的決定。不過司法部官員梅琴(Ronald C. Machen Jr.)表示,若通知傳媒會對相關調查的完成造成實質影響,則不一定會通知相關傳媒。然而他堅稱,當局重視新聞自由的價值,會在資訊自由流通與公平有效地執法之間,求取平衡,保障公眾利益。
過往美國司法部亦曾調查傳媒的通訊紀錄。例如2008年,司法部發出傳票,取得美聯社一名記者就一宗竊聽案報道的電話通訊紀錄,以追查案中泄密的執法人員,但這種做法被視為終極最後手段。另外,傳媒推翻傳票亦不乏例子。2006年,司法部調查前美國副總統辦公室主任利比(Lewis Libby)泄密案,要求《時代》記者提供筆記、日曆與電話紀錄予利比的律師,最後法庭裁定要求與案情無關,傳票終被撤銷;2004年,司法部發出傳票,索取《紐約時報》記者與被指資助恐怖行動的穆斯林機構的通訊紀錄,但法院裁定該報根據憲法有權保密消息來源,可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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