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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亞視主要投資者王征早前被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裁定違規操控亞視運作,其後亞視指通訊局調查過程不公,向高院提司法覆核勝訴。通訊局不服向高院上訴庭上訴,昨獲判得直。判辭透露,通訊局調查報告建議向亞視罰款100萬元,並根據《廣播條例》所賦的權力,下令亞視革除執行董事盛品儒的管理職位。
調查報告又提議,通訊局下令亞視於3個月內提交一份計劃書,解釋如何提升企業管治,並須每年提交進度報告;亞視亦須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王征等不合資格的人再次干預亞視運作。
員工證人身分須保密
上訴庭判辭指出,王征因未符《廣播條例》對免費電視台持牌人的要求,故無法成為亞視的股東或董事,只能擁有「顧問」身分,亦不能干預亞視的日常運作。惟通訊局於2011年收到一群亞視員工的投訴,指王征背棄承諾操控亞視,又列出他的「三大罪狀」,包括干預新聞部、影響節目編排,以及改變市場及廣告計劃。
通訊局其後展開調查,曾翻閱亞視高層的會議紀錄,又曾與4名亞視員工會面,並把他們列為「證人」,又承諾將他們的身分保密。證人的供辭透露,王征出席並主導亞視高層的每周例會,要求員工服從他的意見,甚至要求亞視高層到其九龍家中開會。
通訊局於去年3月完成初期調查報告,並裁定王征確有違規操控亞視,要求亞視於限期前回應。亞視其後向通訊局表示不滿,又要求局方將證人身分公開,否則亞視無法作出「有意義的回應」。通訊局後來向亞視提供證人的供辭摘要,但亞視仍感不滿,遂向高院就報告提出司法覆核。
亞視稱正研究會否上訴
上訴庭判辭指出,通訊局的調查不等同法院審訊,故不需採用後者的舉證標準,而且證人的身分若被公開,將影響證人的事業及名譽,將來亦無人敢再向通訊局提供資料。上訴庭又認為,亞視毋須知悉證人身分,已能對指控作出有意義回應,故裁定亞視敗訴。
亞視昨發表聲明,指對上訴庭的裁決感到遺憾,正研究會否上訴。通訊局對裁決表示歡迎,又指局方會繼續進行有關調查,並盡快完成及公布調查結果。對於亞視欲提上訴,通訊局稱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
【案件編號:CACV258/12】
調查報告又提議,通訊局下令亞視於3個月內提交一份計劃書,解釋如何提升企業管治,並須每年提交進度報告;亞視亦須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王征等不合資格的人再次干預亞視運作。
員工證人身分須保密
上訴庭判辭指出,王征因未符《廣播條例》對免費電視台持牌人的要求,故無法成為亞視的股東或董事,只能擁有「顧問」身分,亦不能干預亞視的日常運作。惟通訊局於2011年收到一群亞視員工的投訴,指王征背棄承諾操控亞視,又列出他的「三大罪狀」,包括干預新聞部、影響節目編排,以及改變市場及廣告計劃。
通訊局其後展開調查,曾翻閱亞視高層的會議紀錄,又曾與4名亞視員工會面,並把他們列為「證人」,又承諾將他們的身分保密。證人的供辭透露,王征出席並主導亞視高層的每周例會,要求員工服從他的意見,甚至要求亞視高層到其九龍家中開會。
通訊局於去年3月完成初期調查報告,並裁定王征確有違規操控亞視,要求亞視於限期前回應。亞視其後向通訊局表示不滿,又要求局方將證人身分公開,否則亞視無法作出「有意義的回應」。通訊局後來向亞視提供證人的供辭摘要,但亞視仍感不滿,遂向高院就報告提出司法覆核。
亞視稱正研究會否上訴
上訴庭判辭指出,通訊局的調查不等同法院審訊,故不需採用後者的舉證標準,而且證人的身分若被公開,將影響證人的事業及名譽,將來亦無人敢再向通訊局提供資料。上訴庭又認為,亞視毋須知悉證人身分,已能對指控作出有意義回應,故裁定亞視敗訴。
亞視昨發表聲明,指對上訴庭的裁決感到遺憾,正研究會否上訴。通訊局對裁決表示歡迎,又指局方會繼續進行有關調查,並盡快完成及公布調查結果。對於亞視欲提上訴,通訊局稱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
【案件編號:CACV2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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