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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廉署能否取證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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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16日 21:35
2013年05月16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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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前日表明廉署將刑事調查湯顯明的個案,包括以公帑頻繁宴請活動;就案中涉及中聯辦官員頻密接受湯顯明宴請,令人關注廉署能否向中聯辦官員錄取證據一事,律政司昨回覆,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郝鐵川公開活動不回應

本報前晚向中聯辦查詢會否配合今次廉署調查,至昨晚截稿時未獲回覆。另外,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長郝鐵川昨到會展出席一個甘肅的推介會時,沒有和記者打招呼,並提早由一個較遠離記者的門口離開。記者上前追問,郝急步走入一間餐廳,未評湯顯明事件及中聯辦會否協助調查等。


曾任廉署調查員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指出,《基本法》22條訂明,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的法律,而中聯辦並非外交官,並無外交豁免權,必須按照《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配合廉署調查,否則屬違法。


林卓廷:非外交官無豁免

林卓廷說,廉署查案時,可向任何認為與案件相關的人查詢,並要求他們提供資料,而今次湯顯明事件中,中聯辦部分人員亦牽涉其中,故廉署絕對有權調查。他認為中聯辦本身已有責任協助廉署調查,又說中央領導人也要求各方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今次廉署查湯亦是依法調查,若駐港官員不配合,是十分壞的信息。


不配合調查可囚1年

林卓廷稱,防賄條例14條可對付任何不合作證人,條文訂明,廉署調查人員有權向任何人發出通知書要求證人提供案件相關資料或文件,該人必須提供,有關人等必須宣誓回答廉署問題,若該人不遵照通知書辦理,或故意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2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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