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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軍事碼頭集會 須經駐軍批准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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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22日 20:35
2013年05月22日 20: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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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發展局早前建議將150米中環海濱改劃為軍事用途,惹起爭議,發展局昨首次確認,軍事碼頭土地權日後撥予解放軍後,需按《駐軍法》管理,解放軍有權管理設施,若市民希望在範圍內集會,警方審批時亦將先與「場地管理人」即駐軍聯絡及取得批准,不過警方也可在碼頭內執法。


學者促解釋可否驅趕「不歡迎者」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政府有必要再解釋,若碼頭和土地管理權撥予解放軍後,日後市民在軍事碼頭內活動,若涉及「非法」行為(如非法集會)等將會如何處理,而解放軍是否可因為擁有管理權,可隨意驅趕「不歡迎者」離開。


本報翻查《駐軍法》,當中第12條列明,駐軍和港府需共同保護本港的軍事設施,條文指「香港駐軍以外的人員……未經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發展局稱多數不禁合理示威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下周二(28日)將討論解放軍碼頭問題。發展局昨再度解釋,軍用碼頭計劃是根據1994年中英的軍事用地協議內容定出,計劃不是「石頭爆出來」,又指解放軍已「莊嚴」承諾,碼頭不作軍事用途時,將開放予市民。


至於開放時是否容許市民示威集會、解放軍可否立即將用地封閉、及裏面的執法權屬誰,發言人表示一般情况下,警方審批時會事先與場地管理人(即解放軍)聯絡,並按警方既定程序辦事,若示威合理地進行,大多不會禁止申請。


在中環填海第3期工程中,興建的軍用碼頭面積約3.2萬平方呎,包括4座一層高建築物,以及辦公室、消防及供電設施,建成後由駐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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