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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無計劃修訂公安條例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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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22日 12:00
2013年05月22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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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表示,《公安條例》中有條文針對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有就公眾活動的通知及上訴機制。該法例行之有效,讓警方履行職務,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有助合法的集會、遊行和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當局現時並無計劃修訂有關法例。

 

   黎棟國今天(5月22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陳家洛的提問時表示,香港市民根據《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活動。

 

   他表示,警方的執法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盡量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示威及遊行,另一方面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示威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眾集會、示威或遊行人士在表達訴求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遊行及示威人士不應有任何破壞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為。若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受到破壞,警方有必要採取果斷執法行動,恢復社會秩序和安全。

 

   一如其他國際都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法律規管公眾集會遊行,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有關法律,在香港這個地小人多的城市尤其重要。相關法律的目的是在保障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維護社會秩序及整體利益之間,保持一個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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