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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小道消息說,有好事者要求特區政府立例,限制香港人購買花生的數量。事緣近日港人紛紛擔櫈仔排頭位、剝花生等睇戲。市面花生頓時供不應求,出現缺貨。香港人大多不是那689之一,只能作路人甲,看現實版的官場現形記這些花生騷,阿Q一番。
種種迹象顯示,張震遠的商交所事件遠較范鴻齡的中信泰富(0267)事件嚴重。事件已經到了刑事偵查階段,我等一介平民,不宜對事件說三道四。但不說不說還須說,古語(源自黃石公《素書》)有云:「人以群分,物以類聚。上有所好,下有所效。士無良友,不能立身;無賢將相,必遭危亡。君不聰明,禮衰法亂;不脩德政,心無謹懼。公卿失禮,心起輕慢;臣不匡政,其國危亡。」以之視今,殆近矣。
雍澄軒本可過關 只是準備不足
香港證監會連續兩個星期立了兩個大案,除了商交所事件之外,還有雍澄軒酒店事件。長實(0001)開賣雍澄軒酒店,本來是物業買賣,不是金融產品,各業主對自己買入的單位有獨立的擁有權,卻栽在投資者沒有權力選擇酒店的管理人、房租收入不是投資者控制等等設計,成為法律上定義的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財團人才濟濟,法律精英無數,這個類證券化設計在海外市場早有先例,按理有關人等應該知道涉及的法律風險。結果依然看漏了眼,財團機關算盡,棋差一着。是否當事人要賺到盡的心態,利令智昏?抑或這些法律人才不外如是?還是這個法律太深奧,難倒法律專家?
雍澄軒物業成為集體投資計劃,幾萬元便可以投資的外國土地也有可能是集體投資計劃,投資者要看是否獨自擁有該塊土地。民間流行的標會,也可能是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屬於證監會監管範圍,如果要面對公眾行銷,便需要證監會認可。但未得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也是可以公開行銷,例如面對的投資者是符合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或投資金額是50萬港元以上,或投資者人數在50人以下、或募集金額在500萬港元以下。雍澄軒項目原本可以做到符合前兩個條件,但財團事先沒有安排,自然出事了。
證券條例複雜 老貓也會燒鬚
集體投資計劃要在香港公開行銷,需要證監會認可。但銷售集體投資計劃的從業員,不一定是證監會持牌人。因為證監會監管產品和從業員是兩個概念,法律授權監管的人是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證券和集體投資計劃不是相等。像強積金,是集體投資計劃但不是證券,強積金計劃和其成分基金需要證監會認可,但從業員的行為是積金局監管。另香港人熟悉的「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俗稱101計劃),產品是集體投資計劃但不是證券,需要證監會認可,但從業員的行為是保險的監管機構負責。
說起法律,這本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面世剛10年,是香港開埠以來最長的例書,的確不容易消化。連大財團也老貓燒鬚,我們小公司怕解錯例,只好如履薄冰,打醒十二分精神經營業務。
陳茂峰博士
CFA,CFPCM
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
[email protected]
種種迹象顯示,張震遠的商交所事件遠較范鴻齡的中信泰富(0267)事件嚴重。事件已經到了刑事偵查階段,我等一介平民,不宜對事件說三道四。但不說不說還須說,古語(源自黃石公《素書》)有云:「人以群分,物以類聚。上有所好,下有所效。士無良友,不能立身;無賢將相,必遭危亡。君不聰明,禮衰法亂;不脩德政,心無謹懼。公卿失禮,心起輕慢;臣不匡政,其國危亡。」以之視今,殆近矣。
雍澄軒本可過關 只是準備不足
香港證監會連續兩個星期立了兩個大案,除了商交所事件之外,還有雍澄軒酒店事件。長實(0001)開賣雍澄軒酒店,本來是物業買賣,不是金融產品,各業主對自己買入的單位有獨立的擁有權,卻栽在投資者沒有權力選擇酒店的管理人、房租收入不是投資者控制等等設計,成為法律上定義的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財團人才濟濟,法律精英無數,這個類證券化設計在海外市場早有先例,按理有關人等應該知道涉及的法律風險。結果依然看漏了眼,財團機關算盡,棋差一着。是否當事人要賺到盡的心態,利令智昏?抑或這些法律人才不外如是?還是這個法律太深奧,難倒法律專家?
雍澄軒物業成為集體投資計劃,幾萬元便可以投資的外國土地也有可能是集體投資計劃,投資者要看是否獨自擁有該塊土地。民間流行的標會,也可能是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屬於證監會監管範圍,如果要面對公眾行銷,便需要證監會認可。但未得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也是可以公開行銷,例如面對的投資者是符合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或投資金額是50萬港元以上,或投資者人數在50人以下、或募集金額在500萬港元以下。雍澄軒項目原本可以做到符合前兩個條件,但財團事先沒有安排,自然出事了。
證券條例複雜 老貓也會燒鬚
集體投資計劃要在香港公開行銷,需要證監會認可。但銷售集體投資計劃的從業員,不一定是證監會持牌人。因為證監會監管產品和從業員是兩個概念,法律授權監管的人是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證券和集體投資計劃不是相等。像強積金,是集體投資計劃但不是證券,強積金計劃和其成分基金需要證監會認可,但從業員的行為是積金局監管。另香港人熟悉的「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俗稱101計劃),產品是集體投資計劃但不是證券,需要證監會認可,但從業員的行為是保險的監管機構負責。
說起法律,這本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面世剛10年,是香港開埠以來最長的例書,的確不容易消化。連大財團也老貓燒鬚,我們小公司怕解錯例,只好如履薄冰,打醒十二分精神經營業務。
陳茂峰博士
CFA,CFPCM
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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