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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社團條例過時須檢討長青網文章

2013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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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5月28日 06:35
2013年05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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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社團條例》下的註冊資料,是外界判斷某一組織合法性的依據,警方發言人表示,《社團條例》下的社團事務主任,可因應執法需要自訂表格。發言人稱,若社團就更改幹事等內務事宜未能達成共識,警務處牌照課會暫緩處理有關申請,並建議相關幹事自行解決或尋求專業人員協助。


「社團」定義闊 條例過嚴謹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不評論港大學生會換屆爭議,但認為《社團條例》過時,認為「社團」定義廣闊,「幾個人一齊有相同目的,已經算是社團」,現時條例過於嚴謹,有檢討必要。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估計,即使《社團條例》無明文規定警方必須取得上屆幹事簽名方可更改社團資料,但基於「合理」基礎,警方希望學生會先解決換屆紛爭,才批准更改社團註冊,做法無明顯不妥。


對於港大學生會擬就此司法覆核,湯家驊稱,現屆學生會須證明已經「毫無爭拗地」當選為公認、唯一的幹事會組織,充分反駁上屆幹事會指其「不合法當選」的指控,但警方仍然拒絕受理其更改社團資料要求,到這階段,法庭才可以「極不合理」為由接受申請。


湯家驊﹕警做法無明顯不妥

港大學生會會長鄧日朗稱,查證申請更改社團註冊資料者是否合法的責任在警方,質疑警方要求社團換屆更改註冊幹事,須上屆幹事認可其合法性的做法過時。他期望警方能於本周五限期前,批准學生會在毋須上屆幹事簽署下更換註冊社團幹事,避免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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