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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這宗警員涉揑造證據案件中,律政司若要起訴該警員,須衡量證據是否達刑事舉證的標準,即能否達「無合理疑點」。基於鑑證結果未能證明口供紙上的修改是否在投訴人簽署口供後作出,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投訴警察課亦認為投訴無法證明屬實。
警用刑事舉證
須無合理疑點
不過,監警會則採用民事舉證標準去覆核個案,即是用「相對可能性衡量」,基於該警員可能有揑造證據的機率大於無,因此決定投訴成立。
警方發言人解釋,投訴警察課的投訴調查,一般會引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舉證準則,但當處理的投訴性質涉及刑事罪行時,則會以「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準則。
警用刑事舉證
須無合理疑點
不過,監警會則採用民事舉證標準去覆核個案,即是用「相對可能性衡量」,基於該警員可能有揑造證據的機率大於無,因此決定投訴成立。
警方發言人解釋,投訴警察課的投訴調查,一般會引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舉證準則,但當處理的投訴性質涉及刑事罪行時,則會以「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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