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骨灰龕盜竊案疑犯,向警方投訴一名高級警員揑造證據,將口供紙中「我無嘢講,我淨係去過火葬場啫」的「啫」字,改為「偷嘢」,令句子意思由不認罪變為認罪。警方投訴警察課內部調查起初指證據不足,投訴未能成立,但監警會覆檢個案時推翻警方決定,裁定指控屬實,警方終接受裁決,涉案警員面臨紀律覆核。
投訴人獲釋 警員臨紀律覆核
監警會昨日公布一宗投訴個案,該案發生於2010年,柴灣歌連臣角火葬場一個骨灰龕內有物件遺失,管理員報案,警方循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發現一名男子在案發時進入火葬場,後來以涉犯盜竊案拘捕他。
該疑犯落完口供後簽署作實,並獲發口供副本,然而警方不久後要求取回副本,再交還疑犯時,疑犯發現字眼有修改,當中「我無嘢講,我淨係去過火葬場啫」的「啫」字,被人用力寫上的「偷」字遮蓋着,右邊再加了「嘢」字,全句意思是他承認有到火葬場偷竊,這並非他同意的口供。
疑犯因此向警方投訴警察課投訴該警員揑造證據。該警員堅持修改是在疑犯面前進行,警方再將口供紙交給政府化驗師做科學鑑證,但結果不能證實「偷嘢」二字是投訴人簽署後加上。律政司亦認為,未必可以在法庭上證明揑造的指控屬毫無疑點,決定不起訴該警員,基於這些因素,投訴警察課決定將個案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修改無加簽違守則 鑑證無法證實後加
監警會其後覆檢投訴推翻警方的決定。監警會認為,警員修改口供,按警察內部守則,應要求投訴人在修改位置旁加簽,但事實沒有加簽,而修改後的句子意思完全相反,亦與「我無嘢講」前後不協調,因此認為警員修改供辭的可能較大,決定將個案列為「獲證明屬實」。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表示,該會反覆考慮了案件各個細節,仔細分析而得出結果,事後投訴警察課亦同意監警會決定,並對該警員作紀律覆核,程序現正進行。警方其後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無條件釋放投訴人。據了解,投訴人有多宗盜竊案案底。
督察協會:落口供未必有邏輯
不過,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質疑監警會的決定公正性,「好多人落口供時,講嘢未必好有邏輯,唔應該用正常人好冷靜嘅角度去睇。如果話口供句子前後不合理,似乎唔太科學同唔公平」。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