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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星期日,學民思潮在未經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情况下,遊行前往中聯辦悼念「六四事件」死難者,過程中參與者曾躺臥馬路,要求警方「開路」。這做法後來備受反對者批評,以及一些支持者質疑,指我們放棄「和平」原則,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進行遊行,有損學民思潮的形象。
當然,這做法跟大眾原來對學民思潮的形象有一定落差。可是即使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我們亦一直跟警方進行協調,跟我們聯絡的警民關係科人員從未有提到「反對」我們的行動,只是一直引用2005年長毛就《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上訴至終審法院,當中包致金法官的判辭的一句「警方有責任先處理正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團體」,呼籲我們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2005年終審法院處理有關上訴,當時以4對1裁定長毛敗訴,《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而包致金法官為唯一同意長毛觀點的法官。我事後翻閱了包致金法官於2005年的判辭,他同意「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有權事前獲得通知」這項符合《基本法》,然而他認為「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是違反《基本法》。另外,即使是不同意長毛觀點的法官,亦同意警方應確保和平集會的公民權利得到保障。
遊行前,我們盡量與警方合作及配合,在口頭和書面上亦提交《公安條例》245章第8條所要求的大部分資料予有關部門。然而,警方在遊行出發前半小時才通知我們,未有安排行車線予我們約500人的隊伍,這實在破壞了多年來的我們與警方建立的互信。
遊行集會本身應是公民應有權利,而《公安條例》正是賦予警方極大權力的依據。再次重申一點,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並不代表我們放棄以和平手法表達訴求,我們在過程中並沒有與警方有任何肢體接觸。日後,我們亦會貫徹和平的手法,有理有節爭取訴求。
學民思潮發言人
當然,這做法跟大眾原來對學民思潮的形象有一定落差。可是即使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我們亦一直跟警方進行協調,跟我們聯絡的警民關係科人員從未有提到「反對」我們的行動,只是一直引用2005年長毛就《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上訴至終審法院,當中包致金法官的判辭的一句「警方有責任先處理正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團體」,呼籲我們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2005年終審法院處理有關上訴,當時以4對1裁定長毛敗訴,《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而包致金法官為唯一同意長毛觀點的法官。我事後翻閱了包致金法官於2005年的判辭,他同意「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有權事前獲得通知」這項符合《基本法》,然而他認為「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是違反《基本法》。另外,即使是不同意長毛觀點的法官,亦同意警方應確保和平集會的公民權利得到保障。
遊行前,我們盡量與警方合作及配合,在口頭和書面上亦提交《公安條例》245章第8條所要求的大部分資料予有關部門。然而,警方在遊行出發前半小時才通知我們,未有安排行車線予我們約500人的隊伍,這實在破壞了多年來的我們與警方建立的互信。
遊行集會本身應是公民應有權利,而《公安條例》正是賦予警方極大權力的依據。再次重申一點,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並不代表我們放棄以和平手法表達訴求,我們在過程中並沒有與警方有任何肢體接觸。日後,我們亦會貫徹和平的手法,有理有節爭取訴求。
學民思潮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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