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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打工兩年 外傭可申居權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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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02日 06:35
2013年06月0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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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本港法例,僱主聘請外籍傭工,即使獲傭工同意,亦不能支付低於合約定明的最低工資,目前所有於2012年9月20日後簽署的合約,最低工資為月薪3920元。此外,除12天法定公眾假期外,僱主須每7天提供1天休息日。僱主如需傭工在公眾假期工作,須提早48小時通知,並於60天內補放,不能以金錢代替。傭工根據工作年期長短,亦可獲7至14天有薪年假。


另外,加拿大政府目前提供的住家保母移民(Live-in Caregiver)計劃,外傭如經合法程序入境,並在僱主家裏提供照顧服務滿兩年,可透過計劃申請永久居民身分。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指出,不少有意移民外地的傭工均以加國為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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