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接近調查機構的消息透露,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就商品交易所案件的調查方向,是包括行政會議前成員張震遠在內的商交所高層,有否與幾名涉嫌行使假銀行文件的被捕者串謀;至於證監會,調查重點則是商交所高層有否知情地提交虛假或誤導資料給證監會,令證監會起疑的交易包括張震遠控制的公司與山東煙台港集團及中海油合組的石油管道運輸公司的2億美元(約15.6億港元)股權融資交易。接近商交所的消息人士強烈否認指控,強調商交所是受害人。
初建公司獲巨貸 證監起疑
接近調查的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向張震遠領導的商交所查詢,商交所聲稱找到投資者願意注資,使商交所可滿足持續發牌的資金要求,證監會希望知道投資計劃詳情,商交所向證監會提出,主席張震遠打算利用其私人公司持有的「山東聯合能源管道輸送有限公司」的24%股權來融資,有投資者願意貸款2億美元(約15.6億港元)予張震遠的公司,換取5年後可以將貸款轉換成公司的優先股,變相接管該石油管道公司的24%股權,張會把部分集得的資金注入商交所。證監會認為這家石油管道公司尚處於組建初期,資產值和業務前景都不明朗,能夠用24%股權進行高達2億美元的融資令人疑惑,證監會正全盤檢視商交所過去兩年向證監會提交的所有資料,研究商交所高層有否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中不得知道失實或罔顧真假下提交虛假或誤導資料的規定,以及張震遠今後還是否「資格適合」(fit and proper)者,可以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商交所﹕假貸無助領牌 無誘因串謀
對於上述指控,接近商交所的消息人士回應說,商罪科和證監會的懷疑並無事實依據,商交所要滿足證監會的發牌要求,需每周向證監會提交財務資料,包括銀行戶口內的流動現金實數,流動資金要達到9個月的營運需要水平,才能獲持續發牌,如果說商交所與騙徒串謀一起行使假文件,邏輯上講不通,因為假文件充其量只能顯示有一些狀似擁有巨額資金的人有意注資,卻無法令商交所的銀行戶口真的有資金流入,這對商交所爭取證監會持續發牌毫無用處,既然完全無用,商交所高層又怎有誘因跟別人串謀行使假銀行文件去騙證監會呢?
指融資可選取回本金 無估值問題
接近商交所的消息人士還指出,商交所其實是假文件騙案的受害人,因為騙徒聲稱是投資者,看中石油管道公司的潛力,願意貸出巨款,並同意其中數千萬元資金可通過短期過渡融資注進一個為商交所而設的銀行戶口,令商交所早日滿足證監會的資金要求,商交所為此要向對方支付可觀的利息費用,如果不是證監會及時發現短期融資的財務文件涉嫌造假,商交所可能已蒙受金錢損失,相信這才是騙徒行使假文件的目的。消息人士又指出,石油管道公司的股權融資計劃,只是一些背景解釋資料,投資者首5年每年收取2厘息,5年後可以選擇債轉股,也可以選擇取回本金,因此根本不存在石油管道公司估值過高的問題,而無論這24%股權在商業上值多少,融資計劃最終能否實現,都與商交所向證監會提交的財務資料的真確性無關。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明知而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予證監會屬刑事罪行,經公訴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明報記者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 9181 4676
初建公司獲巨貸 證監起疑
接近調查的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向張震遠領導的商交所查詢,商交所聲稱找到投資者願意注資,使商交所可滿足持續發牌的資金要求,證監會希望知道投資計劃詳情,商交所向證監會提出,主席張震遠打算利用其私人公司持有的「山東聯合能源管道輸送有限公司」的24%股權來融資,有投資者願意貸款2億美元(約15.6億港元)予張震遠的公司,換取5年後可以將貸款轉換成公司的優先股,變相接管該石油管道公司的24%股權,張會把部分集得的資金注入商交所。證監會認為這家石油管道公司尚處於組建初期,資產值和業務前景都不明朗,能夠用24%股權進行高達2億美元的融資令人疑惑,證監會正全盤檢視商交所過去兩年向證監會提交的所有資料,研究商交所高層有否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中不得知道失實或罔顧真假下提交虛假或誤導資料的規定,以及張震遠今後還是否「資格適合」(fit and proper)者,可以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商交所﹕假貸無助領牌 無誘因串謀
對於上述指控,接近商交所的消息人士回應說,商罪科和證監會的懷疑並無事實依據,商交所要滿足證監會的發牌要求,需每周向證監會提交財務資料,包括銀行戶口內的流動現金實數,流動資金要達到9個月的營運需要水平,才能獲持續發牌,如果說商交所與騙徒串謀一起行使假文件,邏輯上講不通,因為假文件充其量只能顯示有一些狀似擁有巨額資金的人有意注資,卻無法令商交所的銀行戶口真的有資金流入,這對商交所爭取證監會持續發牌毫無用處,既然完全無用,商交所高層又怎有誘因跟別人串謀行使假銀行文件去騙證監會呢?
指融資可選取回本金 無估值問題
接近商交所的消息人士還指出,商交所其實是假文件騙案的受害人,因為騙徒聲稱是投資者,看中石油管道公司的潛力,願意貸出巨款,並同意其中數千萬元資金可通過短期過渡融資注進一個為商交所而設的銀行戶口,令商交所早日滿足證監會的資金要求,商交所為此要向對方支付可觀的利息費用,如果不是證監會及時發現短期融資的財務文件涉嫌造假,商交所可能已蒙受金錢損失,相信這才是騙徒行使假文件的目的。消息人士又指出,石油管道公司的股權融資計劃,只是一些背景解釋資料,投資者首5年每年收取2厘息,5年後可以選擇債轉股,也可以選擇取回本金,因此根本不存在石油管道公司估值過高的問題,而無論這24%股權在商業上值多少,融資計劃最終能否實現,都與商交所向證監會提交的財務資料的真確性無關。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明知而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予證監會屬刑事罪行,經公訴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明報記者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 9181 4676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