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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4500元 警司淪階下囚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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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07日 22:35
2013年06月07日 22: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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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月入逾8萬元、曾兩任警務處長副官的警司黃冠豪,3次不避嫌光顧有份審批酒牌的火鍋店,貪取4500元折扣及一瓶威士忌,坐視其無牌賣酒,又不反對其酒牌申請,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昨被判囚1年。裁判官怒斥黃令警隊蒙羞,又批評他「全無悔意,謊話連篇」。


警方:考慮紀律處分

警方發言人表示此案屬個別事件,強調對警隊貪污「零容忍」。警方將於法律程序完結後,考慮對黃冠豪紀律處分,黃現時仍然停職。


官質問「同冼錦華有何分別」

昨日庭上座無虛席,被告黃冠豪(51歲)不少同袍及親友現身支持,部分記者更因座位不夠,被安排坐到犯人欄內旁聽。裁判官謝沈智慧劈頭便問,黃冠豪與免費嫖妓而被判囚2年的前高級警司冼錦華有何分別。辯方大律師陸偉雄回應,冼案涉及警察嫖妓,比本案嚴重,又指被告只因「流水作業」處理酒牌申請,一時「睇漏眼」才犯錯。


呈60求情信 官:好的1封就夠

辯方呈上60多封求情信及嘉許信,撰寫人包括前高級助理警務處長、中聯辦保安科及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等(見另稿)。裁判官表示,好的求情信一封便夠,否則呈上1000封亦枉然。下屬則盛讚黃熱中工作,只因工作繁重才會「睇漏眼」。裁判官反駁:「乜嘢叫忙?好忙又點可以訂枱(食飯)訂7點,但6點半鐘就到咗?」


辯方:盡心服務官:有支厚薪

辯方聲稱,即使被告不反對酒牌申請,亦不代表食肆必能獲批酒牌,而且被告過往盡心服務警隊,「無功都有勞」。裁判官聞言怒斥,「啲警察唔好成日犯咗事走上法庭,話佢哋服務社會,佢哋唔係免費服務社會,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得優厚薪酬)」。辯方回應,被告即使不能「一功抵萬過」,但都不至於「萬過蓋往功」。


辯方又說,此案為單一事件,被告背景及品格良好,案件勢令被告失去工作和長俸,故請求法官判處緩刑。裁判官反問:「呢個係邊個嘅錯?全部都係佢(被告)咎由自取」。裁判官續說,冼錦華案後警務人員本應以此為戒,被告卻「帶埋酒牌小隊一齊去食,個個一齊(對無牌賣酒)視若無睹,個個都睇漏眼,put them on the position of conflict of interest(把他們置於利益衝突的境地),影響埋下面班細嘅」。


判囚1年 即時監禁

裁判官認為案件沒任何求情因素,判被告即時監禁。辯方隨即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卻遭裁判官拒絕。黃得悉難逃入獄命運後目無表情,轉身默然向親友道別。


根據案情,銅鑼灣食肆「辰田食棧」於前年7月申領酒牌,有份處理申請的灣仔指揮官黃冠豪,於同年6至8月3次與朋友及同事於辰田用膳,接受免費酒水和折扣但未有申報。其中一次晚膳的費用約為2200元,但被告結帳時只需付379元。


【案件編號:ESCC2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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