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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和陳偉業早前被法庭判處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分別判囚6周及5周,緩刑14及12個月。立法會內委會昨日再度討論由民建聯蔣麗芸提出解除兩人職務的動議,最終以24票贊成、33票反對、5票棄權而遭否決。蔣麗芸對結果感可惜,表示會與黨友商討及諮詢法律意見後,再決定是否在立法會大會提出相關動議。
內會投票24贊成33反對
立法會法律顧問觀點認為,若有議員被判處監禁一個月或以上,緩刑不應對解除職務議案構成阻礙,因監禁刑罰已反映該名議員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與緩刑無關。
陳批動議「政治打壓」
不過,黃毓民指有關說法沒權威文憲支持,認為監禁刑期與緩刑在本質上有差異及有輕重之別,他認為緩刑的判處是法庭行使的權力,不是普通法權力,普通法規定不能凌駕成文法。陳偉業則說有關動議是政治打壓。蔣麗芸認為,緩刑並非等同沒有判刑,或嚴重性低於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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